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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市医保封顶线,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12:16:4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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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应该不能噢,一个是居民的,一个是职工的,居民的好像是一年一保的,当年不用,就作费的,职工的是可以累加的,报的待遇也不一样

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请问现在医保封顶线是多少

医保封顶线4万,超过就不能报了。家里困难可以找民政局
各地不一样哦……还得看单位舍不舍得帮你买综合医保。以我的为例,理论最高报140万。

请问现在医保封顶线是多少

3,职工医保住院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的都是可以报销的
能用,但是不报销了超过封顶线后,费用就全自费了一般门诊、住院是分开的两个封顶线,门诊如果超过封顶线,可以考虑住院治疗

职工医保住院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

4,成都市医疗保险

不同的保险种类费用也会不同,一般商业类保险多为大病的,而真正的医疗又很贵,个人不划算。如果个人参加社保,那么必须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进行申请办理。缴医疗后只需办理异地就医便可。但个人缴社保必须要负担全部的比例费用,而且要缴医疗首先要缴养老保险为前提。 建议楼主如果待转正的时间过长,那么还是回原籍先办理参保,待转正后,从成都办理新参保,停止原社保缴费便可。但医疗则不能连续,因目前医疗政策全国都未统一。

5,2020年医保底线从2万元提高了多少

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个人账户用完进入“自费段”和需要使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支付。2、用于报销:去医院看病,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达到医疗保险起付线且在医保报销范围的,可以使用医保卡报销。3、用于看病:参合人员患病时,可以用医保卡和医保手册去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主要的流程为: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医保卡。
是门诊部分,门槛费1800以上,可以报销70%,封顶2w,就是平时去医院门诊配药挂水这些普通的,都算在里面,1800以内全部自己付,1800以上直接付医保部分30%即可,其他系统报销。 ———— 如果是住院,北京医保住院报销封顶30万,就不是2w了!

6,关于大病医保报销和封顶线的问题

因为所处地域不同,我举例天津的医保政策,请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为参考。医疗保险分为两部分,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上限为5.5万。大额医疗保险救助金额上限为35万。在天津,这两项保险是捆绑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医保,就可以享受这两种待遇。像您这种情况我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1,江西当地的社保不是捆绑缴纳的,也就是说允许只上基本医疗,不上大额救助这种情况。(我以前经办的异地社保转移,发现过有的省市是这样)如果是这种情况理论上讲是不能享受大额救助的,因为你没有上。建议你咨询当地社保,看能否补缴大额,然后享受待遇。2,第二种情况就是您当地也和天津一样,是基本医疗和大额救助捆绑,但因为系统社保异常,导致在扣缴大额救助时没有扣缴上来,等到使用时自然就不能用了。(天津也出现过,天津一般是年初时统一扣缴所有职工的大额救助,我经办时就发现有漏扣的现象,属于系统异常)综上,建议你先咨询当地社保,查一下大额救助你是否缴纳了,如果缴纳了应该可以正常享受,如果没缴纳查明原因,如果责任在社保,那可以让社保协调解决,毕竟系统是可以修改的。如果没有缴纳大额属于法定允许的情况,就要和社保协商能否补缴了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冷静下来别着急,一定会解决的,祝老人家早日康复,如有其它问题,可以随时追问。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成都市医保局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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