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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房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上海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0:48: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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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上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2014年11月20日起上海执行新的普通住房标准,外环外、内外环间、内环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价格分别低于230万元、310万元、450万元的为普通住房。

上海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2,房屋质量检测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房屋质量检测标准

3,上海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

海市房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了上海市二套房认定标准——“认房认贷认调查”,上海市将从严执行十天前三部委联合下发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并细化了上海市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相关事宜。财新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已实现全面联网,“认房认贷”已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上海市房管局、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3号,下称《转发通知》),内容与此前三部委制定的认定标准完全相符。《转发通知》明确三种形式需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是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有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是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的,三是通过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即“认房认贷认调查”。同时规定“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根据国务院4月颁布的新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应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而在此之前,上海市大部分银行是只认贷不认房,这次“认房认贷认调查”的三道关卡一旦明确,对投资型购买力将产生显著影响。除此之外,《转发通知》还将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的申请、初审、查询、出具查询结果等程序予以细化。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认房又认贷的操作规范,且对于操作层面可能出现的漏洞予以细化。(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7-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搜狐焦点网,为您提供房产信息,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关键是看你以前买房在银行贷没贷过款,贷过款的话,因为银行系统全国联网的,再买就算二套房,没贷过款就是没有银行记录,就算首套。 目前的规定是和之前卖没卖房没关系。和贷款还清没有也没关系。总的说:你的情况-----就是你把老家房子卖了再买也算二套房。

上海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

4,上海二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海二套房认定标准,从住建部获悉,住建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房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通知要求,贷款人将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要求,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三种情形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根据近日上海市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上海二套房认定严格执行“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上海最新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怎样理解呢?上海最新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下半年,市有关方面将在全市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购房资格、“认房认贷”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征管情况,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以及违规发放二套、三套房贷等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通知》明确,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照现有政策,严格执行“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首套自住性购房和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别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非唯一住房等情况,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差别化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政策确定的各项操作口径。在合同签约环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在合同备案登记、产权过户等环节,加强审核。《通知》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按照批准的土地、房屋用途严格交易管理。酒店式公寓房屋用途为居住,属于住房限售范围;公寓式办公楼房屋用途为办公,公寓式酒店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公寓式酒店严禁分套销售。此外还罗列了本市下一步就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具体举措,包括: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严格按照房屋用途加强交易管理;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大力加强住房保障,进一步扩大受益家庭规模;完善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引导。

5,房屋质量检测标准有哪些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  (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  (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房屋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二)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一)注意看文件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开发商能不能出具两书一表。具体如下: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注意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2、核实面积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及价钱多退少补问题。  3、确认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三)注意入户检查房屋质量  1、检查门窗是否合格,有无破损。  2、检查厨房、卫生间的地板和天花板是否漏水。  3、顶层住户要在下雨时重点查看屋顶是否漏水,可看边角是否有水印。  4、检查室内墙面是否平整光泽;地面是否平整、清洁;窗户玻璃及四周抹胶是否均匀等。  5、检查地面是否平整,装了地板的注意地板的质量。  6、检查装修的标准是否合格,是精装修的,要看是否使用了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装修。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交付时要符合房屋质量检测标准。业主在收房时一定要注意验房,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如果怀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并整理收集充分的证据。如果不懂怎样取证或者遭遇开发商推脱责任,建议您聘请律师协助您解决。
上海宝冶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院房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分为以下十大类,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关系房屋质量的所有项目,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1、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2、房屋安全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住宅套内验收(一房一验) 10、建筑节能检测 标准 (1) 《房屋质量检测规程》 (dg j08-79-99); (2)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08); (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4) 《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 (dg/t j08-804-2005); (5)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dg j08-79-99); (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 j08-2007); (7)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9)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gb50026-2007); (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13)其它有关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6,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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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室内装修安全质量检测标准是什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两个:gb50325-2001gb18883-2002以上回答: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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