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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胎开放时间,上海市生第二胎的有时间间隔规定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20:43:4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生第二胎的有时间间隔规定吗

计划生育上没有规定。但要咨询一下妇产科医生,因为现在大多数都是剖腹产,而剖腹产伤口恢复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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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2016年11月,中央宣布二胎政策放开。2017年元月1日开始,全国正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3,二胎放开有时间限制吗生二胎要准备什么

生育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直到下一次的再作调整时为止。至于“生二胎要准备什么”,最重要的莫过于思想上的准备。对于一个家庭,生育子女自然是件大事,作为一对理性的夫妻,在怀二胎前应该综合家庭情况认真考虑,面对现状,包括家庭经济、年龄条件、夫妻感情、工作状况,夫妻身体、养育环境等。只有考虑清楚上述情况,再作出生与不生孩子的抉择,这才是“正道”。你说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别人还生3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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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二胎产假多少天上海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综上可立式为: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上海市规定的30天=产假128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5,最新消息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放

这并非是“最新消息”,而是最滞后消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两孩生育新政策(并非是“二胎政策”)。也就是说,只要你们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如果你想生育第二个子女,可直接与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取得联系。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标志着二孩政策全面开放。不管人大修法什么时候完成,不管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出台,进入2016年生的二孩,肯定不会罚款了。
2016年元月全国开放二胎生育政策。所以是2016年元月份。

6,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透露,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同时,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做好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引导夫妻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
  “单独二孩”上半年实施  “浙江省宣布今天起实施单独二孩,上海有时间表吗?”“哪些情况可以生二孩?”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樊华介绍说,按照已经制定的实施细则,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便可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细则制定后,只待市人大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便可正式实施,樊华表示“将会很快实施”,今年上半年铁定可完成。

7,关于上海生第二胎的问题

你说的再婚是指跟你离婚的老婆,然合你们俩再复婚是不是,如果是复婚一定是不行的。如果你跟别人再婚那就可以。下面你参考一下,不行最好打个电话问一下你们当地的计生办。比较保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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