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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怎么分配,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4 03:51:36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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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由于是婚前买房,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属于双方的共同投资,房子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若真要离婚,分割房产的话。你应当将6万还给另一方,增值的2万部分按照出资的比例你8他6分配。
本律师负责任地回答您: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一般应该平均分割。可以房子给一方,要房子的一方按房子现价的一般价款款额给对方付现金。房子现价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无果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定价。

离婚房子如何分配

2,夫妻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一方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恭稜多谷鼙咐俄栓藩兢时不能分割。 但是如果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的,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你可以在离婚前就把房产证名字直接过户到你女儿的名字下啊,他再婚的话,房子也与他不想干了。过户到女儿名下后,去公证下,是婚前财产就行了啊
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购买,房屋所有权肯定和女方无关,但恭稜多谷鼙咐俄栓藩兢是婚后男方还贷的部分钱款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3,离婚了房子会如何分配

由于结婚时间不长,房屋由于大部分是男方出资,房屋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很大,女方的出资,男方应当返还,房屋的增殖部分,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婚前合资购买,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产权证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是男方名字,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这就应当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女方出资应当返还.反之,如果二人婚前已同居,应当按共同财产对待.,分配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弱者和无过错方.
这个房子是你们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爷给你们钱让你们还款,是一种赠与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没有指定受赠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个房子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一半。至于孩子的处理,因为孩子还小,一般法院会判给女方,但是也不绝对,如果男方的生活、教育条件更好,也会判给男方。还有就是,你们的离婚是否因为有人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等,如果有一方有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并且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了房子会如何分配

4,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无证明有欺诈或胁迫,法院会驳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的。2.关于房子,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3,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4.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无论婚后另一方有无收入或实际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5.具体裁量,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判决。
上面的说法不正确。 这要分几种情况: 如果买房时房产证上写着父母名字的,那么该房产是属于父母的,离婚时不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夫或妻一方的,那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首付被视为对孩子的赠予,不需要再返还了(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在离婚时,房子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是不进行分配的,但是对房子无产权的一方可以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一半加利息作补偿。

5,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法律依据: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这样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是你个人的。结婚后的礼金以及工资收入等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你们结婚后还的房屋贷款的钱也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应补偿一半给她。
无论多长时间,此房产都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那是男方的,因为是结婚前买的,又是男方出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男方,和时间没关系。
不分年!是你们共同财产!按人均分

6,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既然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而且是结婚前买的,那么产权是男方的,离婚后房子也属于男方,不过最近新出来的一个规定:如果女方有帮助偿还房屋贷款凭证的话,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女方帮助支付的房贷。 男方买的房子在法律上是跟女方没有关系的,房管中心也不会有记录,所以女方再买房的话是算作第一套房的,女方在银行没有贷款记录。
如果是婚前财产或是你父母赠与你的房产应有公证,没有公证,你可以提出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从法律上讲,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以平分。孩子由谁代并不能所谁的房产就要得的多。你的情况最好是自己协议为好。如果情况真的像你所说的那样,我想男方不会蛮不讲理。使之达不成协议的。
房子是婚前买的,产权证是什么时候领的?如果是婚后领的产权证的话,你必须能够提供房子是你个人婚前所买的证明。属不属于一套房这个要问银行的专业人士。
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离婚后还是归那一方所有。但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夫妻共有。女方再购买房产时如果是结婚后,那么归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如果婚前就对夫妻财产划分进行了公正,那么离婚后则按照公正方案执行。如果不是则按照我刚开始说的执行
房子肯定作为男方婚前财产,也就是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肯定归男方。但如果你们婚后是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可以要求补偿你偿还贷款的份额。
婚前的算个人财产,归个人。如果有共同还贷可以要求补偿

7,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法律上是规定一人一半,但事实上是对男方不公平。可以说是损失了一半的房产价值。感觉女人可以通过结婚和离婚赚钱。
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问看看你这种情况是否按今年刚出台的新婚姻法算? 今年新出台的婚姻法规定,房产等硬件婚前是谁的就算离婚也是谁的,你房产证上名字既然是你的,就是你的,没有分割财产的情况出现。 你前妻估计是听了谁的话才会和你闹着要财产,法律上讲这就属于无理取闹了。你要舍不得的话,出钱资助是仁义上的,假如你不满她行为可以直接让法院执行判决,强制施行协议内容!
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共有手续。给儿媳补贴。 最好是协商,(房产证上有两人姓名)按照物权法。肯定是一人一半的。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有时候和所谓的道理是抵触的
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最为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了儿媳的名字,说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行为的对象为夫妻,所以分割时候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无过错,那么理论上应该的 一人拿钱 一人拿房 或者是房子卖了分钱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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