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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相干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1 00:57:19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公益事业捐赠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相干法

应当不属于

公益事业捐赠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相干法

2,捐款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均为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捐款法律法规

3,公益事业捐赠法账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贷 银行存款等建议你们这类捐赠行为要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如果是直接捐赠,你们无法得到捐赠发票,相关营业外支出不能所得税税前列支。

公益事业捐赠法账务处理

4,捐款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均为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5,公益事业捐赠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哪个部门

是社会法思修 P161有原话望采纳~
民法吧
你好!你是要的公法还是司法,民法还是刑法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捐赠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7,公益事业捐赠法账务处理

公益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分录编制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借 营业外支出贷 银行存款等建议你们这类捐赠行为要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如果是直接捐赠,你们无法得到捐赠发票,相关营业外支出不能所得税税前列支。

8,捐赠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三、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9,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2113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5261》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4102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1653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版除。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但是,汶川地震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公益性权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活动有关的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护捐赠活动,指导和扶持受赠人发展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据职能和章程负责相关的捐赠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组织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属于公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在捐赠成立后不符合质量和有效期规定的,由受赠人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七条 捐赠的设备、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捐赠人自愿提供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按捐赠物品办理。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询问、投诉。第九条 捐赠人要求为其捐建的工程项目留名、命名或塑像纪念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对捐建公益项目的命名或塑像纪念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十条 受赠人对受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为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并填报捐赠款物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用于紧急救灾等事项的捐赠,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并在事后一个月内补办手续。  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受赠人应当向主管部门呈报捐赠报告表、捐赠意愿资料或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受赠人制定专项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受赠人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捐赠情况,制定受赠款物的使用计划,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  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公益性捐赠,应当执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对受赠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并将自查、审计结果向捐赠人反馈并报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受赠人对受赠的外汇或人民币,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项帐户;需要进行外汇调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捐赠、受赠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捐赠物品的仓储、运输等必要费用,如无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十五条 对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资,为降低损耗,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直接发给受益人,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备案。  用捐赠款采购救灾物资,应当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节约费用,降低采购成本。第十六条 对可以重复使用的捐赠救灾物资,应当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建立回收保管制度。  捐赠物品报损,受赠人应当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第十七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受赠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卖;当地有关部门和经营方应当提供变卖场所,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捐赠目的。第十八条 受赠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受赠人,应当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负责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年度检查;  (二)指导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捐赠工作;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受赠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土地属于国有的,经土地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优惠。第二十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捐建的公益项目,受赠人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得到相应补偿。第二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评估、公证时免交各种费用;需要诉讼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二条 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除红十字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活动实施监督。

1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搜

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这是一个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审核项目,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因此,题中情况应当将去年企业经主管税务认定的亏损额,自行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已不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220-30)*25%计算所得税是正确的。

12,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认定条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则明确规定了该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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