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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散采购限额,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30 01:40: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大宗或批量物品,价值高或总价多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其适用范围是:集团范围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小批量、单件、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占的比重小的物品;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较少的物流费用;分散后,各基层有这方面的采购与检测能力。其适用范围是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其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时的成本;异国、异地供应的情况;产品开发研制、试验或少量变型产品所需的物品。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2,什么叫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集中采购的完善和补充,有利于采购环节与存货、供料等环节的协调配合,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作责任心,使基层工作富有弹性和成效。 与集中采购相对应,分散采购是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的,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什么叫分散采购

3,部门集中采购可否委托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不能委托分散采购,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经申请获得批准的才能委托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可否委托分散采购

4,我要闸北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1)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各、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内容,区财政局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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