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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船舶检验管理制度,急求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3 05:07: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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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求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帮你找到,但文件比较长。 http://bbs.81tech.com/read.php?tid-98948.html

急求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营运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第四条 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第五条 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渔业船舶检验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  (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第七条 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第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渔船检验机构应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十条 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须经渔船检验主管机构认可后方可装船。第三章 检验管理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制度及技术要求由渔船检验主管机构制订,经农业部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时,有关方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渔船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时,可提请渔船检验局作出最终裁决。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涂改检验证书;不得擅自变更渔船检验机构核定的载重线。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伪造、擅自涂改检验证书和变更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渔船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其相应的证书,且责令其重新检验,并可处以相应检验费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渔船检验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渔船: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的生产船舶。  (二)渔业辅助船: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三)渔业船舶:上述渔业辅助船和渔船的统称。第二十条 本规定不适用下列渔业船舶: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  (二)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  (三)按照渔业船舶登记章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3,求船舶质量管理制度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http://222.66.10.65/UserFiles/File/20080818132725.doc验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http://www.msa.gov.cn/Cjgl/Yczljdgl.aspx?category_id=29&category=31你根据这些资料些吧,这东西还得因地制宜。

求船舶质量管理制度

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5,大家好我是一家民营船厂的我们老板叫我写一份关于船舶质量检测

给个提纲: 工艺、图纸的管理:收发记录完善,修改及核对及时,施工图纸的更新准确 来料及工具:来料及焊接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并有责任人,工具必须完好,计量器具经过校准并有监测标签 人员:各工种持证上岗,各工段设立责任人,设立专/兼职检查员负责现场检查监督 检验方法:自检(工人自我检查)、互捡(交班长工段长检查)、交检(由检查员最终确认检查并制订文件) 具体的不用说了吧,用哪部分就丰富哪部分
制度是吧,你要长的短的?要规范的话可以下载一份ISO系统的质量检测规范,以此修改

6,船舶检验制度有什么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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