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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一网通办管理办法,2010年7月10日后上海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2 22:16: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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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7月10日后上海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办法

全国的论坛专项审批已停止了如果确实想办理,可以直接去管局,提供一下你相关的资料(注册资金需达到200万的证明)如果不是专项的,那么这个论坛肯定是有问题的,随时命临被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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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停止

2010年7月10日后上海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办法

2,上海市七步规定

是七不吧(1)不随地吐痰 (2)不乱扔垃圾(3)不损害公物(4)不破坏绿地(5)不乱穿马路(6)不在公共场所吸烟(7)不说粗话脏话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上海市七步规定

3,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第九条选址申请和认定

经营者需要设置基站的,应当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市无委办提出基站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市无委办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公共电信设施,为基站覆盖区域内的用户提供服务。但移动、电信、联通之间的基站不能公用。都各自有自己的基站,个别地区实现基站场地和部分设备的共用。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第九条选址申请和认定

4,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

就找到了这个,您参考一下吧,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3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你好!涉及到合同法 和 民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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