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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6号令,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21:38:5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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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

一、房屋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基地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拆迁基地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不得用于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三、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以下简称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出租给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来沪务工人员。  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应当登记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每周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关闭、封闭职责的或者将临时改建宿舍出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住宿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临时改建宿舍的房屋产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工地内的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迁基地空置房屋建筑工地临时宿舍和临时

3,上海商品房限购政策

上海市政府批转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不同的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上海商品房限购政策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

一、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三、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四、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五、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六、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七、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八、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九、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上海市人民防空条例实施办法(1985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一、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十二、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十三、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6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市政府第53号令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十四、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5年5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十五、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六、上海市医疗机构贵重医疗设备装备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七、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八、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十九、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一、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奖励暂行办法(198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二十四、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五、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二十六、上海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1994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5,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2013年10月20日

6,上海市对外地汽车进入有什么要求

一、要求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五条(禁止行驶车辆种类) 禁止下列外来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一)拖拉机; (二)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农用运输车。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外来机动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八条 (限制通行区域) 本市对外来货运机动车实行通行限制,划定限制通行区域。限制通行区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临时通行的规定)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外来货运机动车,应当在限制通行区域外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外来货运机动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并遵守本市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二、违反要求的处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二十五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下班高峰不能上高架。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三)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高峰期不准上高架早晚高峰时间是指: 周一 ~ 周五 的 07:30-09:30 16:30-18:30 , 节假日除外 ;中心城区是指: 内环 (中山南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黄兴路-杨浦大桥-罗山路-龙阳路-南浦大桥) 范围内, 内环高架本身也算,和内环高架对应的地面道路不算.a. 高架道路:1. 内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2. 中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3. 外环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虹许路以西可通行) 5. 南北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中兴路到新闸路段过铁路和苏州河高峰时间是否可以通行待确定)6. 逸仙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7. 沪闵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不受任何限制c. 过江隧道.大桥1. 外环隧道: 全天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天通行3. 军工路隧道: 在建4. 杨浦大桥: 全天通行5. 大连路隧道: 全天通行6. 延安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7. 复兴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9. 卢浦大桥: 高峰时间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天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桥: 全天通行***********************************************************************如果是没有环保标志的外牌车的话,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追加限制如下:***********************************************************************a. 高架道路:1. 内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可通行)2. 中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可通行,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3. 外环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虹许路以西可通行)5. 南北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可通行)6. 逸仙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7. 沪闵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中心城区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c. 过江隧道.大桥1. 外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3. 军工路隧道: 在建4. 杨浦大桥: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5. 大连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6. 延安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7. 复兴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9. 卢浦大桥: 虽不属于中心城区范围,但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桥: 全年全天侯可通 上海每年的养路费在3000元,(每月养路费100元=通行费150=250元每月)绿标新车不要钱,其他保险费什么基本一样的。外地牌照以苏州的来算,同样牌照本身不算,但上牌时要贵点,一般销售商要收3000-4000不等,然后就是养路费的问题,江苏大多是120元一个月,全年也就是1440元,比上海少了1560元,但以后每年去验车什么的开销也是满大的。还有在上海使用要有绿标,长期的那就需要到上海交上通行费150元/每月,然后才可以领绿标。短期的就更不和算了,你每次进上海要付30元,凭那票可以在上海横行5天,散下来也要6元一天,那么一个也要180元,问题就是你不可能在市区过了5天再出一次沪再回来买一个路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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