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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什么级别正局级还是副局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7 07:38:3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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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什么级别正局级还是副局级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副局级。执法范围具体如下: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一、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什么级别正局级还是副局级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于执法机关它的工作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四)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指导系统内各级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六)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八)指导广告业发展,拟定本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行业专业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内容的审查监测工作。(九)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十)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和审验。(十一)实施对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十二)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十三)指导工商领域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于执法机关它的工作内容

3,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权限分工)  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查处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职权发生争议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确定。对应当由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市文化执法总队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第六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权限限制)  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七条 (案件移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第八条 (举报受理)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第九条 (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实现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第十条 (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文化领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及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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