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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监察负责什么,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07:14: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劳动监察是干什么

一、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1、劳动监察的职责如下:(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有哪些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

2,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劳动保障监察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部门或劳动者,根据现行劳动法、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提出警告、批判、罚款、吊销许可证、命令停产整顿的处罚,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处罚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依法检查劳动法的遵守情况、纠正、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局的职责主要有:1、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健康运行。4、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审核工作,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务派遣、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5、负责对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行工作。6、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7、负责本区外国人就业监管工作。8、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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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总队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劳动监察。  本市医疗保险、人事、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实施;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和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监察人员,有计划地对监察人员进行初任、任职资格、专业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强化平时考核,规范年度考核。  劳动监察人员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总队提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任命。第六条 (劳动监察内容)  劳动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缴纳小企业欠薪保障费的情况;  (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  劳动监察分为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般性了解和检查的劳动监察活动。  立案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在日常劳动监察活动中或者根据举报者的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活动。第八条 (日常监察程序)  日常监察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用人单位告知劳动监察的要求和内容;  (二)经过了解、确认,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告诉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对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进入立案监察程序。第九条 (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事项,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立案,其中重大事项的立案,应当报本级政府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已经立案的事项,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四)对有证据证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第十条 (立案的终止)  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立案监察的事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终止。第十一条 (指定处理和移送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对影响重大的立案监察事项或者跨辖区的立案监察事项,应当提请劳动监察总队处理。  劳动监察总队有权处理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的立案监察事项,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立案监察事项指定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劳动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发现所调查的事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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