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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管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公立小学收费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22:33: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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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立小学收费表

2022年公立小学收费表如下:(以上海为例子)公办小学属于义务教育,没有学费,代办服务性收费需按国家规定收取,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执行办法》,明确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上海公办小学收费主要就是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其中分为4类。分别是:课外教育活动费、校服费、午餐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民办小学的收费方式:民办中小学可收取学费,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2022年公立小学收费表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

3,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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