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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投标处罚政策,上海市在土地招投标中所依据的法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6:48: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在土地招投标中所依据的法律

上海市招标投标法

上海市在土地招投标中所依据的法律

2,上海建筑建业网上报名投标没去拿招标文件会有什么处罚

不会收到处罚,除非网上报名的时候约定了没取招标文件会有处罚,否则不会收到处罚

上海建筑建业网上报名投标没去拿招标文件会有什么处罚

3,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怎么处罚

不按法律就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无效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存在的!
按照法律规定投标无效。
能力自建还是有资质自建是两个不同概念。 如果法定必须招标的话,那么就必须招标。公司如果有资质自建的话,那么就要参与投标,中标的话就可以自建了

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怎么处罚

4,上海市水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临港东滩货运储备中心 搜

有没有这个项目很简单在上海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网站,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上海水务局,上海浦东新区招标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网,可以查到的是真的,查不到的就是假的。
你好!有这个项目,但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有疑问,请追问。
不清楚。。。
能不能留下手机 详谈

5,如何处罚招投标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上海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上海没有像北京、山东等制定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条例或办法,其关于招投标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规规章中,在涉及有关招投标问题时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7,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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