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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丁,从新华家园坐几路车可以到桥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5:09: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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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新华家园坐几路车可以到桥口区人民法院

步行至 灵岩南路站1站乘坐 地铁6号线(东方体育中心方向), 在 东方体育中心站 下车 11站乘坐 地铁8号线(市光路方向), 在 中兴路站 下车(2号口出) 170米步行至 中兴路西藏北路站7站乘坐 823路, 在 北宝兴路民晏路站 下车 80米步行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715路 → 47路 约1小时20分钟 / 16.8公里丁字桥 4站 乘坐 715路(或 806), 在 武胜路站 下车 30米步行至 武胜路公交枢纽站 10站 乘坐 47路(或 69), 在 新华家园站 下车 50米步行至 新华家园新华家园

从新华家园坐几路车可以到桥口区人民法院

2,建设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哪个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计算。 根据该批复,建设工程价款,凝结了工人的工作和材料并将其物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丁,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 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 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士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哪个优先

3,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11]笔者所指的债务履行地是指法定履行地(比如《合同法》规定的各类性质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转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案例二: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履行地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向北京转移。甲法律实际上默认了企业派员工出差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不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彻底变更。 在案例三中,虽然丙与丁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变更, 为了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不得不审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实体法概念,这导致法院对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随附义务履行地,还有书面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口头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等等,合同履行地确认, 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民间借贷合同”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4,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自己能够擅自处分吗

赫少华律师 物权的取得,有系列途径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难以直接给以定位,尤其与赠与相关时,基于无偿性,有时判断时情感的理性与感性会乱成一团,没那么容易扯得清。 尤其处分的财产权属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间财产在并不细分时,签署一揽子处分协议,将名下财产悉数处置,分给他人,但此协议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权撤销。案情如下:甲在弥留之际与乙共同起草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经甲与乙夫妇双方协商同意,对房产进行如下分配:a房产一套归丙(甲与前妻之女),b房产一套归丁(甲与乙之子),和c房产一套归庚(甲之兄) 。”在庚在场的情况下,甲\乙都在备忘录上签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内,c房产过户至庚,a房产被甲出售,而此时刚满18岁的丙遂要求继母乙对其应得的房屋给予赔偿。 观点一,系赠与,若赠与认定成立,在赠与完成前,乙应该能50%财产的决定权,有选择性地撤销。【备注相关: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中持有观点,虽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的共有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观点二, 系共同遗嘱。甲签署《备忘录》的目的是临终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考虑到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独自处分,故让乙也在《备忘录》上签名。但乙尚未死亡, 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其他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观点三,系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作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房产a、b、c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乙单方无权撤销。 结果(并非结论): 一审法院采用了观点三,认定《备忘录》合法有效,鉴于乙将该房出售且已无法返还,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确定,二审予以维持。 背后的依据是, 夫妻对外共同为财产处分行为之依据,是双方对重要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就必须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处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其他猜想:丙或许可以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遗产,那么庚获得房产c的依据便值得详查,《备忘录》或许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将《备忘录》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诉讼。结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将共有财产约定各自享有份额,因先前无明确的各自份额,故即便一方享有99% ,也与赠与意思无关,只是双方就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赠与,总需是先要自己明确拥有,才能赠与他人。 周围探讨时,持观点一者众,即便是观点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赠与为腔调的?夫妻共同将名下财产共同处分给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吧。 如标题,是“?”这里的处分,是否便是“赠与”?若是,标题演变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 的赠与表示” ?一旦涉及赠与,必然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讨论。相关链接:一.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谭芳律师认为,本案的赠与行为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二.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与执行,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 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由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3期))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自行处分。

5,共同拥有的财产未约定份额能否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他人

赫少华律师 物权的取得,有系列途径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难以直接给以定位,尤其与赠与相关时,基于无偿性,有时判断时情感的理性与感性会乱成一团,没那么容易扯得清。 尤其处分的财产权属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间财产在并不细分时,签署一揽子处分协议,将名下财产悉数处置,分给他人,但此协议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权撤销。案情如下:甲在弥留之际与乙共同起草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经甲与乙夫妇双方协商同意,对房产进行如下分配:A房产一套归丙(甲与前妻之女),B房产一套归丁(甲与乙之子),和C房产一套归庚(甲之兄) 。”在庚在场的情况下,甲\乙都在备忘录上签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内,C房产过户至庚,A房产被甲出售,而此时刚满依吧岁的丙遂要求继母乙对其应得的房屋给予赔偿。 观点一,系赠与,若赠与认定成立,在赠与完成前,乙应该能50%财产的决定权,有选择性地撤销。【备注相关: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贰009年第贰集中持有观点,虽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的共有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观点二, 系共同遗嘱。甲签署《备忘录》的目的是临终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考虑到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独自处分,故让乙也在《备忘录》上签名。但乙尚未死亡, 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其他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观点三,系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作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房产A、B、C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乙单方无权撤销。 结果(并非结论): 一审法院采用了观点三,认定《备忘录》合法有效,鉴于乙将该房出售且已无法返还,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确定,二审予以维持。 背后的依据是, 夫妻对外共同为财产处分行为之依据,是双方对重要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就必须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处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其他猜想:丙或许可以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遗产,那么庚获得房产C的依据便值得详查,《备忘录》或许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将《备忘录》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诉讼。结合婚姻法第依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将共有财产约定各自享有份额,因先前无明确的各自份额,故即便一方享有99% ,也与赠与意思无关,只是双方就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赠与,总需是先要自己明确拥有,才能赠与他人。 周围探讨时,持观点一者众,即便是观点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赠与为腔调的?夫妻共同将名下财产共同处分给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吧。 如标题,是“?”这里的处分,是否便是“赠与”?若是,标题演变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 的赠与表示” ?一旦涉及赠与,必然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讨论。相关链接:一.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谭芳律师认为,本案的赠与行为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二.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与执行,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 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由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贰0依0年第三期)
可以。如果双方没有子女的话,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都转为存活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有子女,那就应扣除子女那份后,只赠与自己的份额。

6,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婚前财产可否直接起诉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1、如涉及离婚,可起诉解决。2、如涉及财产买卖,可起诉买卖无效。
赫少华律师物权的取得,有系列途径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但生活中采用的手段,通常难以直接给以定位,尤其与赠与相关时,基于无偿性,有时判断时情感的理性与感性会乱成一团,没那么容易扯得清。尤其处分的财产权属并不清晰,如夫妻共有等;夫妻之间财产在并不细分时,签署一揽子处分协议,将名下财产悉数处置,分给他人,但此协议如何定位?乙方是否有权撤销。案情如下:甲在弥留之际与乙共同起草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经甲与乙夫妇双方协商同意,对房产进行如下分配:a房产一套归丙(甲与前妻之女),b房产一套归丁(甲与乙之子),和c房产一套归庚(甲之兄)。”在庚在场的情况下,甲\乙都在备忘录上签了名。甲去世后一年内,c房产过户至庚,a房产被甲出售,而此时刚满18岁的丙遂要求继母乙对其应得的房屋给予赔偿。观点一,系赠与,若赠与认定成立,在赠与完成前,乙应该能50%财产的决定权,有选择性地撤销。【备注相关: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中持有观点,虽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的共有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观点二,系共同遗嘱。甲签署《备忘录》的目的是临终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因考虑到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独自处分,故让乙也在《备忘录》上签名。但乙尚未死亡,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其他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观点三,系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作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房产a、b、c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乙单方无权撤销。结果(并非结论):一审法院采用了观点三,认定《备忘录》合法有效,鉴于乙将该房出售且已无法返还,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确定,二审予以维持。背后的依据是,夫妻对外共同为财产处分行为之依据,是双方对重要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和共同意思表示,如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生活中的重要财产,就必须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处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分。其他猜想:丙或许可以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遗产,那么庚获得房产c的依据便值得详查,《备忘录》或许要出示在公堂上,而案中,恰是庚将《备忘录》一事告知丙的,才有丙之诉讼。结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将共有财产约定各自享有份额,因先前无明确的各自份额,故即便一方享有99%,也与赠与意思无关,只是双方就财产所有权的约定,赠与,总需是先要自己明确拥有,才能赠与他人。周围探讨时,持观点一者众,即便是观点三,背后是否依然是以赠与为腔调的?夫妻共同将名下财产共同处分给丙、丁、庚,也便是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吧。如标题,是“?”这里的处分,是否便是“赠与”?若是,标题演变成,“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撤销对共同财产的赠与表示”?一旦涉及赠与,必然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讨论。相关链接:一.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谭芳律师认为,本案的赠与行为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二.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与执行,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由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对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3期))

7,谁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所有权的相关案例急求949234748qq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起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释: 汇编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已经发表或已完成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其他素材进行汇编、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当汇编的对象是作品时,须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由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材料的选择、组织和使用方式上,所以汇编者的权利也主要及于汇编作品的整体而不延及它锁选择、编排的材料;但如果汇编者在创作过程中对汇编材料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则其还对那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部分享有著作权。案例: 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某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上海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 案件适用要点: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再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的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不是通过抄袭他人组品而产生。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照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又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时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注释】 关于职务作品,注意:1、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与单位之间通常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但并不要求是紧密的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借用或临时聘用等情形均可认定是“及于职务而进行创作”;2、作者创作作品时履行工作职务职责。3、职务作品并不要求必须在工作时间完成,职务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从事创作,而丁绩弛啃佾救崇寻搐默不在于创作完成的时间。 本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固定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第2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著调理》11、12)【案例】 1、王某与丁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70号)案件适用要点:《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因此,依托单位对课题的完成任务不承担责任,依托单位与课题责任人就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属关系属于《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姚某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6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若作品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一部分,职工仅仅是受安排完成任务,并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液支付了其报酬,那么可以认定职工的创作系完成任务,起创作成果的性质应属职务作品。其中是否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创作,并非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的必要条件 其中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注释 按照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著解释》12)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释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及时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 案例 1. 成都某设计有限公司与某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6号)案件适用要点:《著作权法》第18条之所以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的转移区分开来,是因为美术作品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是创作者亲自创作,其中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劳动,作品原件一旦形成,就具有唯一性,创作者永远也不可能再创作出一件与原件完全一样额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判断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否转移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 2.蔡某等与湖北某饭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鄂民三终字第18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全面行使其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就应享有排除他人干涉、不受限制的权利。反过来,作品创作人行使那些需要依靠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部分著作权等权利,在作品原件转移后,必须受到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及其如何行使所有权和展览权的严格限制,只要在原件所有人同意其可以通过作品原件行使相关权利时,其相关著作权才能得以实现,如复制权等。 其中《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释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时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本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条例》23--24) 案例: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 转让价金;(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 违约责任;(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 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但应订立书面合同。 参考资料:《实用版法规法律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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