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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消防条例,消防监控上岗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20:44:3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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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控上岗证

上海市消防总局,发证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证,不建议你在上海学因为太难考了,出来到其他省考吧。通过率能高点。

消防监控上岗证

2,上海住宅消防通道必须全硬化吗

是的,这个根据消防要求的是消防车道需要满足承载消防车的同性需要的,也就是满足承载力的要求的,要求是不小于15吨的承载力的,所以只能是硬化路面。

上海住宅消防通道必须全硬化吗

3,上海对印刷行业有什么消防规定

印刷厂和包装厂是重点消防单位,其中主要以纸制品为主,很容易着火,火势难扑灭。若找详细的条例条规,还是以国家的消防标准手册为准。望采纳。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上海对印刷行业有什么消防规定

4,上海消防要求大型公共场所不让用隐蔽式喷淋头改成明装普通下喷头

既然是上海有要求,那么你就查上海的消防规范啊!
可以采用国家规范的管道估算表来确定: 轻危险级的:直径25的可装2个,直径32的可装3个,直径40的可装5个,直径50的可装10个,直径70的可装18个,直径80的可装48个,直径100的可装按水力计算。144x5。5的按水力计算。 中危险级的:直径25的可装1个,直径32的可装3个,直径40的可装4个,直径50的可装10个,直径70的可装16个,直径80的可装32个,直径100的可装60个。144x5。5按水力计算。 严重危险级的:直径25的可装1个,直径32的可装3个,直径40的可装4个,直径50的可装8个,直径70的可装12个,直径80的可装20个,直径100的可装40,直径140x5。5的大于40个。 祥见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手册p---477页。

5,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6,请问消防规定不足300米不开具消防证明是什么文件第几条啊

不足300平方不用消防备案。依据文件有好几个:1、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说明:公安部令第119号第24条第3款规定+住建部令第18号第2条第2款规定。
火,给予人光明;火,给予人温暖;火,给予人美食。然而,火,也能吞噬一个个生命。火是人类文明的象征,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火。但是火灾的出现,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为了防止火灾,我们要多了解防火灾的知识,因为火灾随时有可能在我们身上发生。如果我们对火运用不当,火就会烧毁我们的财物,伤害我们仅有一次的生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即使是一根小小的火柴,也会引起大灾难。虽然火能给人带来帮助,但也能带给人们巨大的伤害。火,无处不在。在火面前,自己的生命却变得如此脆弱。在一次次灾难中,有多少人痛失家园,有多少人葬身火海。有目共睹,人人皆知。这一切,都是由火造成的,这一切,都是由人类大意疏忽造成的。即使火灾意外发生了,我们有了防火知识,可以冷静处理:先打119报警,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为了身边的安全,请大家尽量避免,远离火灾吧!让我们时刻记住: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7,消防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XH/QZ(A)0602.03-06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 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3.1考核规则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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