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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给付,什么是对待给付行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0 22:49:04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什么是对待给付行为

对待给付 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什么是对待给付行为

2,什么是对待给付行为

对待给付 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什么是对待给付行为

3,什么是对待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向权利人给付财产的义务。

什么是对待给付义务

4,什么叫对待给付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

5,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

你说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好比我们约定我先付钱给你,你卖书给我,在埋怨收到我的钱的情况下,我要是向法院要求你先交付书,你就可以行使该抗辩权.本答案仅供参考,如果需更多帮助请百度搜索:金华律师朱建忠,登陆官方网站提问.
b、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还价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在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是什么意思合同法里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百度知

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的意思是担心对方不能交付自己已经支付的等价物。就是说买卖合同里担心后交货的对方交付不了。不安抗辩权是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权利。简单举个例子,甲要向乙买鸡,两人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甲先向乙支付所有的钱款,3日后乙将鸡交给甲,但是在付款前一天,乙的鸡场着了火,所有的鸡都被烧死了,所以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交款之日不可以提出先不交付货款,因为他不确定乙是否还有鸡能给他。满意请采纳。

7,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对价给付债务,又称对待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俗称“你与则我与,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的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如无偿保管合同即为双务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雨言,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义务人只对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其注意义务低于有偿合同义务人。

8,什么是对待给付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1、首先必须明确,民诉意见中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在明确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否则法典的这句话会有多种理解。即,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理解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2、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法院不能受理。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9,什么是对待给付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1、首先必须明确,民诉意见中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在明确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否则法典的这句话会有多种理解。即,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理解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法院不能受理。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10,对待给付是什么意思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产生解除合同(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而延迟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对待给付是什么意思

对待给付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对待给付类似于约因,但是这是两个法系的两个意思有点相近的符号。对待给付这一说法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划分标准。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扩展资料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然的相对关系,如果一方依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此说同时又认为,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仅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产生解除合同(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而延迟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所谓对待给付,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一般用于用于合同关系中。

12,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二、从给付义务的概念: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存在的目的是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发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三、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从价值取向来看,从给付义务旨在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二者与给付的关联程度不同。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4、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是指附随义务本身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客体,但如果在附随义务被违反,且构成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名义诉请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违反上述两种义务,引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给付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其次,能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及解除权不同。由于从给付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给付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五、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王利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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