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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间,新闻出版局单位待遇如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8 00:52:0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新闻出版局单位待遇如何

既然是事业单位,肯定有编制啊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哈尔滨市版权局 地址:哈尔滨市世纪大道1号

新闻出版局单位待遇如何

2,花钱去新闻出版局工作 是事业编制 值得吗新闻出版局哪个部门好

那要看你是否是喜欢这个工作,假如说你喜欢,那么当然值得,如果你不喜欢就花钱进去工作,假如他钱能赚得多你也不会高兴的,你就会长期这样厌烦.工作质量就会下降憨憨封窖莩忌凤媳脯颅的.不过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的.至于哪个部门好嘛,我觉得,只要你工作得开心,那么就都好.希望有帮到你
那要看你是否是喜欢这个工作,假如说你喜欢,那么当然值得,如果你不喜欢就花钱进去工作,假如他钱能赚得多你也不会高兴的,你就会长期这样厌烦.工作质量就会下降的.不过具体情况还是具体分析的.至于哪个部门好嘛,我觉得,只要你工作得开心,那么就都好.希望有帮到你

花钱去新闻出版局工作 是事业编制 值得吗新闻出版局哪个部门好

3,我想办一份报纸请问使它合法需要办什么手续

你可以注册一个可以经营广告业务的文化传播公司,这样你就可以免费派发一些报纸了,还有一个途径是你可以找一家小报社,找个不起名的更好,挂靠在它的名下,给他一些费用,比你自已注册公司和办其它一些手续便宜多了.现在本身不具备发行报纸或者杂志资格的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我们这里好多医院都是这样,满大街的散发这种报纸和杂志.
如果办信息报,dm形式,可以找个公司加盟;如果有意做新闻报纸这块,可以同我们合作,做地方版。
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据我所知,目前北京地区不可能批准。除非你办企业内部刊物免费赠送,当然,这样也要备案。
办理程序和时限: 1.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报纸的主办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两个 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2.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意的报新 闻出版总署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3.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4.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 新闻出版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 5.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 《报纸出版许可证》。 6.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 《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当理由可申请延期。 申办对象资格: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 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申办手续: 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可从本网站下载); 2.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6.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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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版社是不是公司怎样才能开一间出版社需要什么

目前个人或私营是建不了出版社的,只能建图书公司,和出版社合作。
1、成立文化公司或者工作室,买书号,打擦边球。 2、成立发行公司,从下游入手。 3、成立印刷公司,从上游入手。 4、成立零售终端,从市场入手。 5、个人进入图书市场,从编辑与营销做起。 这些都有要国家新闻出版机构审批。 申办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注册资本和必须的资金设备; 5.在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等。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清下列事项: (1)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2)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3)申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人员的情况;(4)资金来源和数额;(5)报刊的刊期、开本、印制场所以及设立连续性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申请文件。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任职资格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电子出版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址;2.营业执照;3.制作单位章程;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 非正式出版物(内部交流)出版申请登记办理准印证手续的范围和程序 1.办理非正式出版物准印的范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资料汇编、工作手册(画册)等。 2.编写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需经主管单位同意),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符合规定的办理准印证。 3.非出版单位提出申请登记应载明书稿名称、字数、印张、开本、编写者名称、承印单位名称、发行对象等内容并附书稿。 申办印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的符合生产需要场地;4.有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办单位在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2.企业章程;3.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营场所证明;5.资金、资信证明;6.设备清单;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命书、简历等;8.申办企业的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复。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还应提交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合同文本以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应当是具有资格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国家核准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公司。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上岗资格。 5.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1)设立总发行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2)设立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3)设立法人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4)个体零售、出租摊点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6.有符合规定批准权限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的程序 第一步: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第二步: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须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承办部门是发行管理处。 2.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承办单位是发行管理处。 3.从事下列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我局提出申请,承办单位是发行管理处; (1)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2)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出版单位、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新的有批发业务的发行网点;(3)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交易市场;(4)设立网上书店;(5)外地出版单位和出版发行企业在本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 4.设立其它出版物零售企业和零售、出租摊点,须向各地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受理和承办部门是各区县文化局的企业登记部门。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摊点)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经济类型、经营方式、资金来源和数额、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主办、主管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的姓名、地址等; 2.企业章程;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学历和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合伙企业的合作协议、合伙人的情况等。 办理部门: 印刷业务管理、出版发行管理处 国家出版局关于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的通知 1985年8月9日中宣部下达《关于暂不审批新办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后,一年来,我局已基本停止审批新建出版社。但随着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建立出版社的仍然很多。为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从严控制新建出版社的指示精神,我局拟定了审批新建出版社的条件 和办法,并报经中宣部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主办出版社的单位必须是党>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中央一级出版社应由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单位申请,所办的出版社须有主管部委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建立地方出版社,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一级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向我局申请。所办的地方出版社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的负责人直接领导。 二、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出书方针、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 三、有相当的专职编审、副编审、编辑和健全的编辑机构,以及必要的出版业务人员,申请办社时要报编辑人员的名单,并附学历、简历。 四、有办社所需的国拨专项资金。如因出书范围限制造成非经营性亏损,应明确由主管部门负责补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同出书规模相适应的印刷厂和发行单位。 在建社前,人员编制和印刷条件等应事先落实,不得等批准建社后再向上级申请编制和其他条件。 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要同时向国家教委申请,由国家教委归口,统筹提出审核名单。 部队系统新建出版社,由总政治部归口审核并申请。
首先需要上报文化局审批,然后就和办公司差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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