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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02:47:1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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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人才引进政策2022补贴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优惠标准为:1、1-3类人才140万元以内;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80万元以内;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人员50万元以内;4、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人员40万元以内;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以内;6、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人员20万元以内。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二、人才引进的程序: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3、用人企业提交 需求报告 制定用人计划 发布用人信息 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 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法律依据:《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 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 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2022补贴

3,上海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并满足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一次性补贴8000元。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三)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才管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人才参与上海现代化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被本及在沪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第三条《引进人才工作证》的发证机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发证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机关是市人事局,承办单位是市人事局授权的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对口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衔接发证事宜。第四条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必须为其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聘用(劳动)合同书;3.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4.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5.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第五条承办单位收到用人单位按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两周内将审批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通知书到承办单位领取《引进人才工作证》。外来人才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户口手续。第六条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1.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业绩突出、该单位要求为其办理行政关系转移及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调动手续。2.在沪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承办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养老保险的接转与计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3.因公负伤,可以享受用人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非因公负伤或者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并在聘用(劳动)合同书中作出详细约定。4.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第七条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无需另行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免缴再就业基金。第八条《引进人才工作证》是外来人才在沪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由被聘用人携带。如该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聘用期满或终止、解除合同后,《引进人才工作证》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交还原承办单位。第九条《引进人才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每满一年的当月由用人单位到原承办单位办理年检手续。本办法施行前,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有效。通过年检的,换发《引进人才工作证》。

上海人才引进政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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