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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条列,最新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8 05:12:3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最新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列

那是必须的

最新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列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一、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十五日内以下行政拘留,屡教不改的,可送劳动教养:(一)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方法拒绝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伪造兵役证或者其他兵役文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修改为:“伪造兵役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兵役证予以没收。”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财政”修改为“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3,2012年女兵征兵条件 上海在哪里报名

大学里的武装部!

2012年女兵征兵条件 上海在哪里报名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一、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 “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 (三)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五、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安置退役义务兵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优待规定,自市人民政府的具体办法实施后执行。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5,外地人在上海怎样参加征兵

不可以只能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军
不行,你没有户囗怎么征兵呀?

6,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第十三条  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并设置必要的课时。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单位,承办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除前款所列单位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办。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以前完成。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征兵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地区当年适龄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七条  兵役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证由适龄公民保管,遗失兵役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的手续;  (三)十八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

7,在上海当兵有哪些要求 非上海户口

当兵待遇很好的。如果你为了以后考虑就去报名看看。但是现在这个待遇一出,肯定报名的人很多。上海户籍的孩子都是开了后门才能当上兵的,当兵了家长都摆宴了,因为真的很难入嘛~~我有一个同事和他老公都黑龙江人,他老公在当地当兵后正好被分到上海的部队。现在她和她老公都是上海户籍了。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外地户口,是在上海大专院校读书可以在学校报名当兵,服兵役期的优抚金,由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8,上海是怎么征兵的

这个具体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也是今年大二的在校生,而且我很想去,只是和辅导员说了,武装部也跑了好多次了,他们给出的答复就是10月15号开始,我几天前在网上看到说,有的都已经拿到体检通知单了,我不知道是不是不同区征兵时间不一样,上海征兵最重要的就是你要是上海人,还有身体健康,着很重要,除非他们大布道指标才会要外地人!我建议你想去就努力,我就是这样的,我是下定决心要去!着个回答只是个交流,如果你知道着方面的事的话,能不能和我说说 ,因为我也很想去!可以发消息给我!谢谢了啊

9,上海招兵的要求

据介绍,此次上海市调整的具体内容一是征兵征集时间,将原来的征集时间由第四季度调整为第三季度,区站体检时间由以往的11月1日调整为8月1日开始;二是调整征集对象,由原来征集农村初中生和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为主体,调整为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普高、职高、中专、技校和大学)应届毕业生为主体,高学历青年的征集年龄将放宽到24周岁;三是调整征集模式,利用地方的教育资源,实现专业技术兵依托地方院校进行预先培养,以使院校毕业生入伍后,经过短期训练即可上岗;四是调整配套政策,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限制,明确大专、高中毕业以上青年和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比例,今年在体检上还将增加体能测试等内容。另外,直招士官将逐年扩大招收规模,重点招收应届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的军地通用专业技术人才,学历为大专以上。 另据了解,目前武进兵役登记工作已经启动,各镇、开发区和街道已着手进行摸底登记,重点掌握四类人员的信息资料,了解他们的参军意愿,这四类人员分别是今年7月份毕业的普高、职技校、大专和本科院校的学生;今年9月将升三年级的职技校学生;武进籍在读的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以及往届毕业生并符合参军年龄的青年及职工。预计整个兵役登记工作将在4月底基本完成。 2008年部队特招一批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大专以上理工类专业学历,或者高技技能认证书获得者,都可以报名参加,入伍后直接为2级士官,排级待遇。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30日,6月1日至10日由各军分区安排体检,合格者从11日至30日进行政审与职业技能审定,7月1日至10日有各军分区确定招收对象,并组织签订招收协议,7月20日至31日,办理入伍手续,整理完善档案;8月1日至10日,组织交接和运输。8月10日前全部起运完毕,招收的士官着便装起运,抵达接受部队后,由部队按有关规定分发装备。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10,2008上海征兵对女兵的要求

2008年征兵体检要求(详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成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性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癫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癫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琳巴肉芽肿,非琳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纯,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均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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