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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许泓,上海的路路通来帮帮忙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14:35:5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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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的路路通来帮帮忙啊

1、在上海火车站坐地铁一号线在人民广场下车,然后在人民广场换乘地铁二号线在南京东路下车,步行至上海市民政局(江西中路215号)。

上海的路路通来帮帮忙啊

2,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怎么办

面对这样的情况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举报。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登记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怎么办

3,上海市民政局的人员编制

上海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1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到川沙地铁站坐地铁2号线,在南京东路站下车,3号口出,走400米左右到江西中路215号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的人员编制

4,安置残疾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95号)的规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中华。会计网校的士司机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老年公寓的简介

上海浦东老年公寓由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养老护理机构。本着“以人为本、孝行天下、服务老人、回报社会”的办院宗旨,以诚信服务、传递爱心的服务理念,立足于老年市场,引进世界先进的养老护理理念,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相结合,开创中国首家专业“医护型”养老事业的特色模式,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养老机构,又与医院有所区别,综合了医院和养老机构的优点,同时弥补了家庭护理和社会养老机构护理因达不到专业的护理水平和医治条件所造成的局限性与护理缺陷,老年公寓优势是:养老带医护,生活养病两不误。老年公寓是集老年护理、医疗、保健、康复、托老养老、临终关怀、疾病预防、老年用品等多功能服务项目为一体的专业“医护型”养老护理机构,特别针对中风、瘫痪、植物人、老年痴呆、褥疮、以及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方案,预防并发症的产生。

6,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7种不诚信立即出局

继廉租房申请户纳入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近日启动的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其申报者也将纳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范畴。记者19日获悉,上海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出台《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核对终止的7种“不诚信”。 根据《实施细则》,核对终止的七种“不诚信”状况包括: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限额;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人均财产与申请材料填写的不相符合,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或拥有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未申报;银行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证券账户数多于申请材料填写的账户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嫌疑,以及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状况。 记者从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了解到,即使在发现申请家庭申报和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时,受理中心也不会简单认定申请家庭虚假申报,而是向申请人提供重新确认的机会,并同时向申请人重申相关诚信规定以及违反的后果。为此,专门设置了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延期核对期限”。 据介绍,市民政局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试运行中已为房管部门出具9197份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依据,其中发现3226户家庭申报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科学核对,已为公共财政节省资金约2400余万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整个核对系统不是“有错推论”,而是建立在社会保障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的基础上。核对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的重要载体,申请人(包括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应真实可靠,并做出信用承诺。因此,核对程序的全过程,其实是不断强化诚信意识的过程。

7,上海经济适用房 申请

  自己核对一下条件吧   年满25岁的女性是可以单独申请的   2013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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