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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勘察管理规定,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共多少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8:25:4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共多少条

一共52条 具体可以看下这里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77/node3195/userobject6ai1113.html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共多少条

2,最新的地铁勘察规范有哪些

GB 50307-2012实施日期:2012-08-01现 行中文名: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s of urban r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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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地铁勘察规范有哪些

3,上海地铁票务规章与管理规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守则。[2]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二)越...
地铁站务员其工作描述为:按照票务规章规定,负责售票、检票及其它的票务工作,按照地铁客运规章的规定,确保票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负责车站内其它客运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与热情,不断提升个人服务水平。

上海地铁票务规章与管理规定

4,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就是进地铁的啊~~地铁,轻轨,磁悬浮,高铁,铁路都有可能进去,就是看门路了,要么你就特别优秀咯~~待遇啊,话说在上海就不怎么高咯~~分很多等级的~~F就是那个卖票的咯~~基本工资才1700多~~,,,在咱们学校咱们专业,看来你还不是很了解哦~~11新生?有问题可以再问我
1、专业化。必须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和工作团队,做到业务精通;分工明确;沟通流畅;合作密切。 2、准军事化管理。调度、指挥、运行、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像军人一样严谨、准确、服从。 3、安全第一。一切工作是为了保证把乘客安全、准时的输送到目的地。 4、文明服务。城市轨道交通是服务的窗口,体现一个城市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 5、指挥调度得当。遇到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尽快恢复交通运营。

5,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什么惩罚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遵守本守则。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五、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并让座。六、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带领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九、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二、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三、乘客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十四、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搜一下: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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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有什么要注意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从3月25日起实施的新交规作出新规,在规定时段内公交车专用道,将允许其他车辆在双休日和公民放假节日全天驶入,你们做好准备了吗?”日前,宝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警官来到巴士五公司公交118路车队,为驾驶员讲解安全驾驶的相关课程,宣传即将颁布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不仅明确了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定,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对于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公交优先”须落到实处“又慢又不准时”是不少市民对于公交车的看法。不过,今年春节之后即将开通试运营的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有望打破这一既定印象——西起沪青平公路申昆路,东至延安东路外滩,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的重点在于“系统”——通过实现公交路权专用改善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以增强地面公交吸引力。据悉,延安路中运量公交工程设置路中式公交专用道,时速有望提升五成,达到每小时18—19公里,发车间隔缩短到3—5分钟,打通一条东西向公共交通客流大动脉。上海试运行中运量公交车这一全新系统,可谓“大手笔”:选址于交通繁忙的延安路,“奢侈”地改建出一条专用道,高架下方的站点打破原有公交站模式,不少车站还配备了人行天桥和电梯。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公共交通品质好,选乘集约化出行的市民就多,道路得以更畅通;反之私家车大量开上马路,拥堵加剧。从国际经验看,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为公共交通提供道路优先使用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是促进城市集约化出行、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的必由之路。下转◆7版(上接第1版)目前上海公交专用道长度已达325公里,“十三五”期间还将新增200公里公交专用道,各区还将结合区域内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发展郊区中心城镇公交专用运行网络,在轨道交通未覆盖区域,为地面公交的运行效率提供保障。如奉贤、松江等区正大力发展brt、有轨电车等不同形式的公交专用道。优化服务方能把更多市民的出行从私家车吸引到公交车上。今年,上海将结合公交专用道建设,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公交运营效率;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配套;公交线网优化过程中继续采取网上公示线网优化方案征询市民意见,同时进一步完善听取市民出行需求的工作机制。目前,在距轨道交通站点100米范围内的213条公交始发线路末班车与轨道交通衔接,26条公交线路配套轨道交通1、2、8号线每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前一天夜间延长末班车运营时间以确保市民夜间换乘出行——公交与轨交“两网融合”的服务模式将进一步推进。车牌调控坚持交通需求管理市民纪先生原打算去年购买新车,然而车牌屡拍不中,跟物业公司申请车位也被劝阻,最终决定“有了停车地方再买车”。近年来,上海小客车保有量快速增加,使用强度居高不下,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也带来日趋严重的停车难题。据介绍,上海在停车供给上将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供给结构,严格监督落实配建停车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需求和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适度发挥时段性道路停车作用。同时,严格控制中心城拥堵区域道路停车场设置范围和规模,加大对违法道路停车的执法力度。此外还将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修订完善本市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管理规定,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也许一些地方的确可以扩建停车设施,但我们真的有必要人人开车吗?”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无限扩建停车设施,会引发更多人不必要购买和使用私家车,私人交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适度发展。此次《条例》保留了机动车号牌额度总量调控制度,继续坚持交通需求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透露,目前仍在对外牌限行效果进行评估,今年4月可能对其进一步调整。在呼吁公交出行的同时,《条例》也对充分利用道路资源进行了规定。原本全年早晚高峰都禁止其他车辆借用的公交专用道,将在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快”“慢”交通营造秩序之美快捷、准时——轨道交通在市民出行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但高峰拥挤、“最后一公里”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据冯健理介绍,目前上海新一轮轨交216公里建设已全面启动,今年年底前8号线三期、9号线三期东延伸和17号线共55公里新线投入运营。通过增购车辆、优化运行等措施,今年将增能5%定为目标,至2018年中心城区线路高峰运行间隔将普遍缩短至3分钟以内,部分骨干线路达到2分半以内。此外,今年还将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并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将延时服务逐步覆盖到工作日。每天下班之后,市民罗先生会乘坐8站地铁,到提篮桥站下车,再骑一辆共享单车花15分钟回家。蓬勃兴起的共享单车为解决“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但路网不畅、机非抢行等问题仍困扰着不少渴望绿色慢行的市民。此次《条例》将慢行交通法定化,明确应当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凸显了慢行交通在综合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例如规定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等。

7,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轨道交通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持上述器材和设备的完好。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轨道交通处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处申诉。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交通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   第三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八条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与受害人依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或者未规范服务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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