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浦东新区 > 上海市国家食品药品,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局电话

上海市国家食品药品,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局电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8:18:1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局电话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12331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二)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一)12331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二)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1999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这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跨入互联网+时代。 更多2条 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局电话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转变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4.取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1.将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的除外)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将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职责下放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将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2.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3.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4.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5.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2.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转变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文章TAG:上海市国家食品药品上海上海市国家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