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浦东新区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5 19:52:52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民用航空法

应当包括:造成延误的原因、进展以及处理方式

民用航空法

2,民用航空法立法意义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法立法意义:1、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地和有秩序地进行。2、更好的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3、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4、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历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民航”时代的开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用航空法立法意义

3,民用航空法规定客票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运输合同存在的效力

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的规定,只要客票是真实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影响运输合同存在的效力。当然,如果客票是伪造的,则运输合同不存在。
客票本身不是航空运输合同,但却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实务中一般不会单独签订航空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法规定客票在什么情况下会影响运输合同存在的效力

4,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5,论述民航法的立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6,民航法的渊源

民航法的渊源来自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广义的航空法。航空法的条约具体如下:1、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2、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航空法的相关概念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7,民用航空法优先权的含义公司制企业主要有

《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的担保特定债权,并且是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事一般法尚未确立优先权制度,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无疑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作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既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的法律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的法律特征。从而使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以及法定顺序性和无公示性等特性。http://baike.baidu.com/view/700307.htm#1

8,航空法是何时通过的

世界第一部民航法的发表时间是1784年。1784年巴黎市政局发布治安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航空活动除了在本国领空内进行,往往在国际间开展,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发展促使与国际航空运输相关的公约的制定和完善,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根据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比如,1963年签订了《东京公约》等三个反劫机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010《北京公约》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航空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9,民用航空法属于国际私法吗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企法网
估计不是考试的考点。因为属于国际私法的性质没有改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11,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的范围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所谓航空器,是指通过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航空器主要包括固定翼飞机、滑翔机、直升机等飞机。此外,热气球、飞艇也属于航空器。一般认为,火箭是借助燃料所产生的反作用力,运动方式和空气无直接关系,因而不属于航空器。另外,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船也不属于航空器,因为它们虽然能够离开地面或水面,在离地面较低的高度上滑行,但它们的飞升力大部分都是靠地面效应产生的,以至于它们根本无法真正在大气中飞行。从航空器的使用目的看,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主要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专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运输飞行。二是通用航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民用航空运输不属于高空作业,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因坠落物体造成地面人员损害的,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12,我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②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③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海洋运输看一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后面两个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但是到《汉堡规则》采用过失推定制,即在货损发生后,首先推定是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这个我也不清楚是神马概念)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有影响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以《华沙公约(1929年)》为中心的华沙公约体系。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精神是一样的,只是措辞稍有不同,它们都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还适用于包括旅客、行李在内的其他取酬的和免费的国际航空运输,但邮件和邮包的运输因为另有国际邮政公约管辖,所以不适用。  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一个:  2.航空运输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也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但对于在机场外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3.承运人责任  与《海牙规则》相类似,《华沙公约》制定时由于航空运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水平有限,因此也采用了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即在一般问题上采用推定过失原则,一旦出现货物损失,首先假定承运人有过失,但如果承运人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并无过失,则不必负责。但当承运人的过失是发生在驾驶中、飞机操作中或者在领航时,则承运人虽有过失,也可要求免责。《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并顺应历史的潮流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规定。  与同时代的海运公约所不同的是,《华沙公约》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这在当时在极有远见的。  《华沙公约》同样也对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属无效”,这样避免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随意增加免除或者降低承运人自身赔偿责任的做法。《海牙议定书》只是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对货物的责任限额不变。 4.索赔和诉讼时效  对于索赔时效,《华沙公约》分成货物损害和货物延迟的情况区别对待。前者索赔时效是7天,后者的索赔时效是14天。《海牙议定书》对此作了全面的修改。将货物损害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14天,将货物延迟时的索赔时效延长至21天。  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的是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海牙议定书》对此未加修改。
文章TAG:民用航空法民用民用航空航空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