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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目录,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3 22:42:0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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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

法律应该是关在牢笼里面的,请不要利用法律把人关在牢笼里!为何需要罚款,而不是教导。请不要利用法律
电动自行车本身动力小加上有载人行驶会更慢,一定是机动车的责任大。
你自已都知道:“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问?难道你老婆是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

2,上海电动车新规定2022

1、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2、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予登记上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办理材料1、交验车辆;2、个人、单位的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原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其他机构以及人员的身份证明参照机动车登记管理中的身份证明规定执行。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书面委托)(原件及其复印件);3、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车辆销售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4、电动自行车通过3C认证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5、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程序1、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全市通办。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业务受理窗口,交验车辆并提供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上海办理电动车上牌需提前通过手机下载“上海交警”APP进行预约,非预约市民不可到现场办理业务。2、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当场办结并领取电动自行车牌证。3、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办理。核对产品目录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此外,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 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核对合格证在验车过程中,民警也多次发现个别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粗心大意,将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编号输入错误,合格证上的产品编号与电动自行车车身钢印号不相符,以至于车主无法通过验车。因此,民警建议市民在购买车辆过程中,先行核对合格证产品编号与车身钢印号是否一致,避免因商家操作错误而多次往返。此外,车辆合格证上的产品商标、型号、编号、电机编号等不得自行涂改,否则将无法通过验车。检验车辆申领上牌前,请车主不要急于排队,须先将电动自行车交由现场民警检验,待民警检验车辆符合申领上牌的标准后,再排队申领。登记上牌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

上海电动车新规定2022

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2013年10月20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第六条 (总量调控)  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第七条 (申领材料)  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  (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第八条 (牌证的发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第九条 (非机动车检验)  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条 (转让和过户)  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非机动车;  (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第十二条 (无主非机动车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信息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  (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5,外地牌照电瓶车可以在上海开吗

不可以,不象汽车的规定,外籍电瓶车不可以在上海开是因为无法进行管控,因此在马路上被交警拦下会被扣车罚款的。可以在上海上个牌就行了。
外地牌照电瓶车不能在上海行驶的,没抓到是运气,抓到就麻烦了。
外地牌照电瓶车需要取得非机动车牌证才可以在上海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扩展资料《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十六条 (通行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外地电动车。牌照能在上海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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