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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员工病假如何扣,上海市对事假病假的扣除标准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9 06:36:1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对事假病假的扣除标准的规定

在规定的病假日期里,扣除公司规定比例的工资。超过规定日期的病假,扣除全额工资事假都是扣除全额工资
该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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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如何扣除工资的规定上海

计算病假工资最基本的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病假工资系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无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以上海为例,1、如果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满8年的,病假工资的系本人工资的数为本人工资的100%;2、如果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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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635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举个例子,如果在岗时的月工资是3000元,而工龄已经有5年,病假1个月,那么病假期间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数额应为3000×70%×8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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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在上海一个厂里上班十年多了请病假怎么扣

请病假,一般不扣工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635元。  二、计算系数的确定  具体的计算系数又分为患病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和患病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两种情形:  1、员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员工患病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举个例子,如果在岗时的月工资是3000元,而工龄已经有5年,病假1个月,那么病假期间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数额应为3000×70%×8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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