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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食品安全 四个强化,食品安全提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0:25:5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食品安全提问

排骨的问题,排骨上有化学磷,最好不要吃,还有不要碰到火
不可,含了大量添加剂
关键词:假药2008年末至2011年末,张某等人购买生产假药的原料以及包装材料,在沈阳市和平区二纬路某处建立加工、储存假药窝点,制造早泄克星、澳洲袋鼠等假药。张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20万元罚金。  5、关键词:毒“乡巴佬”鸡蛋2011年2月份沈阳侬香食品厂在生产“乡巴佬”鸡蛋的过程中,陈某、林某以甜蜜素代替白砂糖,共生产5000余箱。法院认定非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物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6、关键词:毒牛板筋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间,荆某等先后在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方士村、大转

食品安全提问

2,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gentleness, vigor and a keenness of
不适用。 现制现售食品属于即食食品,只有预包装食品才需要符合标识管理规定。 上海地方标准db 三一/二0二漆-二0一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里面对现制现售的标签有相应规定,不过是地方标准。这个标准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超市、商店和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内专用于食品现制现售的区域;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制现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摊贩。 所以要看当地有没有相关符合的执行标准。 食品标识实际上就是食品标签,只有预包装食品需要按规定执行。需要符合gb-二吧050-二0一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食安封签有什么作用

一是保安全。外卖要经历产、运、消等环节。其中,配送人员随机性大,质量控制难,发生过送餐人员手碰到食品、偷吃、食物掉落后重新拾回等情况。上海市质协用户评价中心2019年的调查显示,订购外卖时,受访者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占78.7%;对送餐人员运输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达31.2%。通过封签,封住了包装封口,避免食品配送中被污染,保护了安全,消费者无需担心自己的菜被偷或者奶酪被动过。 二是明责任。外卖在商家、送餐人员、消费者之间传递,只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封签是否破损是认定各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封签完整的,责任由前手负责;封签破损的,后手有权拒绝收货。通过封签是否破损来判定责任,简单、便捷、经济,改变了以往的纠缠不清或繁琐冗长。 三是增信任。消费因需求而产生,因信任而开始。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逐渐改变生活。一方面,这种改变让距离不再成为障碍。通过外卖,消费者不出家门或者办公室就能够吃上热饭,享用到美食。另一方面,这种改变又让距离成为问题。消费者因为看不到加工场地、加工过程、配送过程而对外卖是否安全产生疑惑,使原来因为看见而形成的信任大幅度降低。无证餐厅供应外卖、配送过程人为污染等负面消息使比较单薄的信任变得更加脆弱。消费者要么放弃外卖消费、要么在无奈中妥协,拿健康作赌注,看运气吃饭。通过封签,封住了包装封口,因为看见而增加信任,避免了不必要的揣测、猜疑甚至妄想。 四是促提升。消费者用脚来投票是市场的规则。因为封签增加了信任、保护了安全,消费外卖的热情会被激发。伴随着外卖市场的壮大,商家、平台获利也可能水涨船高。商家在清晰的责任体系之下运营,把处理纠纷的精力、财力投入到产品的提升,用优质产品来赢取市场。因此,只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推广“食安封签”,共同治理外卖市场,成果必将共享,各方也必将共赢。

食安封签有什么作用

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5,浅谈如何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范道丽 司玲玲(周口市西华县技术监督局,河南西华466000)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6-01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明确工作目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责任,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采取有利措施,科学、依法监管。要通过持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食品产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监管模式。。“苏丹红”、“三聚氰胺”之所以泛滥成灾,与我们的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假如能及早发现“苏丹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以致对人体造成危害,就可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从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建立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上来。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科学监管,关口前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块状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能力。通过对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实施风险安全预测预报,做到对质量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预防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把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积极突出政府主导地位 食品安全是打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质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食品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进展情况,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将食品由监管整治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四、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监管的执行与落实。 随着食品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和新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尚未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再加上食品制假手段呈现多样化、高科技化发展趋势,这些都使得食品安全检测和执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在此之前,不妨率先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进修力度,不断增加对高精尖专业检测设备采购和应用的投入,人才培养和设备投入先行一步,方能未雨绸缪,既防患未然,也不至于限于被动,在原有检验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领域里多年存在的各种隐患降到最低,以切实有效的手段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6,关于春节期间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

一、主要工作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为切实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去年12月中旬认真部署了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区领导对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多次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要求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把保障全区人民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各部门提高认识,周密计划,加强协调,确保成效。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了宁波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知识100问》5000余册;在北仑电视台开辟了食品安全宣传栏目。利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以及优质食品和优良企业;揭露节日消费中的侵权行为和不注意食品安全行为,增强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各部门也开展了相应的活动,工商分局开展了以“进正货、走正道、售正牌”为主要内容的“年货安全送信心”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年货消费安全知识咨询、宣传;农林局结合“真情送政策,建设新农村”和“三下乡”活动,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向广大农户发放宣传资料2200余份;各街道在人员集中的商贸区或路口树立了食品安全公益广告牌。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督促协调,分工协作 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对各职能部门进行了细致的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监管部门按照分工加强检查、巡查,抓好食品检测;加强值班,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各街道、乡镇强化责任意识,对辖区内食品生产、销售、消费单位认真梳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治。为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春节前夕,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刘文科带领区府办及各主要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对节日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督查,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四)突出重点,加强检查 节日期间,把饮料、糕点、保健食品、肉禽及其制品、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大米、蔬菜、年糕、面粉、水产品、腌制品、酒类、植物油、散装食品等作为重点品种;把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餐馆以及学校周边饮食摊点,节日期间对外营业的酒店、饭店、企业食堂等场所进行大力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使用农药、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监督,加大对生猪和牛羊的屠宰检疫检查。严厉查处了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它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整治,确保效果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我区肉类、禽类食品来源安全可靠,定点屠宰制度严格执行;上市蔬菜安全无公害,安全用药制度严格遵守;各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渠道均较正规,并按规定索证验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严格遵守卫生规范。此次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909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76家,食品经营企业668家,酒店149家,集贸市场51家,小加工作坊5家,兽药(鱼药)经营单位13家;检测生猪“瘦肉精”270头,农药残留2030只,水产品4只;查处假冒食品批准文号、批准证书、标志类案件2起,假冒伪劣保健食品261盒,学校食堂违规加工食品1起;查获其他违法违章案件68起,涉及货值4.44万元;立案查处案件7起,罚款金额1.17万元;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窝点3个,无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2家,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企业10家,无卫生许可证餐饮店8家,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店15家。通过专项整治,打击了各种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优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环境,提高了全区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确保了全区人民元旦、春节期间食品消费安全。 二、存在问题 这次专项整治发现,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二是有些食品经营企业进货索证制度没有很好落实。三是有些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状况不理想。四是规模养殖场生产档案不全,漏记较多。 三、下一步打算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是明显的,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章立制,常抓不懈。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必须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使假冒伪劣食品没有市场空间。我们将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放心店”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北仑”做出贡献。
八中滴娃而就是苦啊 作业多
唉。。。八中的寒假生物作业。。。

7,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扩展资料关于食品安全法124条适用的案例:博山某肉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17年2月-3月,区食药监局分别在我区3处食品店抽检“香酥猪肉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柠檬黄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博山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石马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源泉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调查,抽检时当事人均称产品为自己生产加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改口称是从博山某肉食店购进,抽检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案情给予本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并处罚款伍万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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