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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合同条例,上海市松江区维罗纳贵都外立面改造工程是那家公司中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09:25: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松江区维罗纳贵都外立面改造工程是那家公司中标

摘要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文,”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2 上海市松江区维罗纳贵都外立面改造工程是那家公司中标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文,”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所以,分包是合法的,但需要在招标时明确。另外,在建筑法中规定,工程中涉及主体结构的部分不能分包。所以可以这么说: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及劳务工程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招投标文件及总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不能分包。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上海市松江区维罗纳贵都外立面改造工程是那家公司中标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上海的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域定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  加工区设立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与上海松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接受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第四条 (行政事务归口管理)  管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加工区内各类行政事务实行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第五条 (外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四)审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第六条 (内资项目管理)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进入加工区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管理。第七条 (进出口及加工贸易的管理)  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委托,对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除棉花外)加工贸易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者延期;  (三)审核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第八条 (企业设立的审批)  加工区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按照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设立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关于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的规定,不适用加工区。第九条 (代码登记)  加工区企业的代码登记,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第十条 (有关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松江区规划管理局核发。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管理)  加工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并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加工区内属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委托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松江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管理,并负责抽查。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房地局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  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加工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松江区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管理)  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松江区劳动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可以设立相应机构,为区同企业提供代办服务。第十五条 (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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