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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砂浆,上海砌筑砂浆是否有规定一定要用商品砂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23:17:2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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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砌筑砂浆是否有规定一定要用商品砂浆

是,
应该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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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那些工地现在在招标做保温砂浆建材公司

上海金山石建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正在承建中石化80万吨乙烯项目,可以去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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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干粉砂浆公司有哪些

斗式提升机,料斗把物料从下面的储藏中舀起随着输送带或链提升到顶部,绕过顶轮后向下翻转,斗式提升机将物料倾入接受槽内。带传动的斗式提升机的传动带一般采用橡胶带,装在下或上面的传动滚筒和上下面的改向滚筒上。斗式提升机一般都装有机壳,以防止斗式提升机中粉尘飞扬。 1、提升范围广——这类提升机对物料的种类、特性及块度的要求少;可提升粉状、粒状和块状物料;可提升磨琢性的物料;可提升温度<25度的高温物料。 2、输送能力大——提升量可达15-800m3/h。 3、能耗低——提升机采用大容量料斗输送,链速低提升量大,无回料和挖料现象,因此驱动功率小,比环链式提升机节电25%-45%左右。 4、使用寿命长——输送链采用板链式高强度耐磨链条,延长了链条的使用寿命。正常情况下,输送链的使用寿命超过5年以上,运转率接近100%。 5、提升高度高——这类提升机链速低,运行平稳,因此可达较高的提升高度(<40m) 6、运行可靠——先进的设计原理,保证了整机运行的可靠性。 7、操作方便——维修量少,易损件少,使用生产成本低。 8、密封性好,环境污染少。 9、机械尺寸小——与同等提升量的其他各类提升机比较,这类提升机的机械尺寸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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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想知道在上海干混抹灰砂浆我们用的的DP15需不需要送检检测

抹灰砂浆?如属装饰面饰面抹灰砂浆,一般除设计、甲方有明确要求外,均无需专项检测。
每50吨送一组试件,不足50吨每批送一组试件。
根据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  1、复试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  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  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2、复试检验批量:  湿拌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25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50m3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和干混地面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界面砂浆: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每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t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5,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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