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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住宅管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级部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1:59:4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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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级部门

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我是来看评论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级部门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解读详见补充说明

1.有2.看认定安置人口情况,A可以得到安置,CD如果户口满一年他出无房,也可以得到安置。B的权利要经过确权,可以主张房屋估价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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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解读详见补充说明

3,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推进《上海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更好地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对历年获得建设部示范项目复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7年度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大厦(工地)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评选标准 考评严格执行建设部(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项目预评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报阶段 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已获得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根据申报条件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1)申报项目的文字说明介绍; (2)申报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 (3)反映物业管理服务特色的照片20张以上(包括小区大门、环境绿化、房屋立面、车辆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小区管理处、保洁、维修、保安的作业场景等),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 (4)物业管理企业填写《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简表》(见附件一)、《2007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企业可从“上海房地资源网”()下载)各一式三份,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 2、区县房地局初审阶段各区县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二)。 3、市局预评阶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业处将组织市物业行政事务中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评,通过预评的项目推荐上报。 二、对历年来已获得部示范项目进行复验 1、各区县房地局要对本区内历年获得部示范的项目,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复验并填写复验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交获得部示范项目后,巩固和提高管理服务的情况简述,并提供20张住宅小区或大厦、工业区现状照片,照片统一采用JPG格式,刻制成光盘,于9月15日将复查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见附件四)。 2、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访复查工作。 3、对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区县房地局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处复验后,报建设部建议撤消其示范项目称号。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规都在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助动车被偷是否存在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如有要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从人道上和给业主安慰,给予一些补贴。
上海称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4,上海徐汇区房屋违章搭建举报电话

可以拨打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各个方面。
——————————————————————————————————————————我就是3.16号租房在东莞长安镇中心附近租房的,我现在在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马上也租房了可以的,不过有的地方要办理个暂时证,过年找工作租房的人多,要提前运筹帷幄啊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下面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价格一般是便宜点的几个平方200-400 好一点的地方贵点是400-800以上如果大城市的话就是400-800起步但是贵的话是800-1200左右我在广东深圳宝安区工作过基本房价便宜的都是300-400左右的了我在比较落后的城市广东省中山市也工作过那边的房价是160-300之间不等这个我就不好推荐了,这个还是你租什么房子因为我可能对当地的不是很了解,怕误导了你这个我只能把自己曾经租房的经验和你分享希望能对你有用和帮组到你有多网上的租房的公司都是中介或者是骗子发的下面我就和你分享我这几年的租房经历把一、如果你想租房先大概的确定下方位1、你要知道当地那个地方的房子价格有优势点和自己租房子的预算2、可以适当的到分类信息或者是社区贴吧还有当地的群问下3、去租房子的地方看的时候不要带太多现金和偏僻的地方不要一个人去4、说的天花乱坠的不要信,小心骗子5、租房和有熟人的在一起,也适当的有个照应6、把对方的劣势看了说下,好有谈价的筹码二、租房之前先看和分析1、房子的地角。交通放不方便,离车站远近,离市场远近。2、楼层 如果是年轻人这些不是很重要,但如果是顶层,你就要看防水做的怎么样了3、不然到了下雨下雪的天很可能会渗水,发潮。而且楼顶一般是冬冷 夏热4、进了房子的里面 就要看水 电煤气是不是都好用5、水是包括上水和下水的 厨房 卫生间 都要看看,电源的插头。6、如果家里有家电要看看好不好用 (这是在你看完房子以后真的决定租之前看的)7、其实这些问题都是决定帮助砍价用的,我就是干租赁的8、如果这些我说的已经构成了问题,在房租方面就要适当的让步。三、去看房子和租房的时候注意安全 1、要注意安全,上家下家最好都带两三个人2、以免落单时碰到歹徒,前两天还有个单身女的被两个看房子的劫持绑架了3、要知道是不是碰到了二东家,房屋的产权归谁4、还有这个房东的身份真伪需要仔细辨别5、以免别人伪造身份证房产证把房子租给你捞一票走了6、身份证房产证都要看原件,最好能到房管局查一下房子的主人7、要看下房子的地板和天花板是否漏水是否有水渍8、要看下房锁是否有被别人配了钥匙,最好能换下9、要看环境是否有危险的高压线等10、要看房屋的安全门和窗的防盗,基本上差不多了四、确定租住了要和房东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违约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曾经我也为租房子而奔波,不过现在住公司了,希望你能租住到合适的房子在外面为了生活奔波挺不容易的,虽然可能没解决你的实际问题但是我还是很高兴的能为你解答,你的采纳和好评就是我最大的动力虽然累,但帮组别人的路上却是快乐着。—————————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希望你新的一年,心想事成,工作顺利,生活欢乐美满—————————
可向区城管反映。

5,房屋买卖销售人员现在还要上岗证吗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将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将执业资格下放地方主管单位和协会管理,以重庆地区为例,机构资质的办理还是执行的原政策,准备资料向房产经纪人协会申请办理,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考试方案还未出台,目前可视为不需要有从业资格证。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首先如果是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 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其次如果是个人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这个问题太笼统了!首先如果是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范围 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其次如果是个人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上岗证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是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的,每一基地结束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上缴或另办理换册手续。  三、本市房屋拆迁基地统一实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简称《上岗证》)后方可在房屋拆迁基地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禁止无证上岗。  《上岗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核发。  四、本市房屋拆迁基地均应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需要在该基地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向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领《上岗证》。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查验所有上岗人员的所有证件。  五、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基地进行房屋动拆迁工作时必须统一佩带《上岗证》,公开办事、热心服务。对不佩带《上岗证》的人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待。  《上岗证》限于规定的房屋拆迁基地使用,基地工作结束后应上缴原发证部门。  六、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如遗失上述有关证、册,应书面说明情况,由原发证、册部门经查验后予以补发。  对《上岗手册》记录或考核累计二次不合格的取消其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6,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城镇私有房屋,加强对私有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人,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属镇以及非县属镇的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以下简称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和下属房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单位应配合协助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 第四条 危险房屋分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顶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顶倒塌,或整个屋顶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面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险房屋的具体标准,详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第五条 私有危房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缮责任,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 房管所有人因不及时修缮危房而发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爱护房屋,经常注意检查房屋,每年台风汛期之前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对自住或租赁的房屋的屋架、桁条、柱、梁、墙、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有困难或难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委托房管所代为检查。 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将房屋自查情况填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汇总后应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 对房屋所有人不按时检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规定报送房屋自查情况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视作委托代为检查处理。 第七条 房管所可向委托代为检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零点二元的检查鉴定费。检查鉴定费的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管所应督促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鉴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办私房修缮业务,在强台风期间对危急私房进行必要的支撑加固。对于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应及时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房督修通知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单位。 第九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缮或经批准翻建时所需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缮或翻建自有自住危房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所在工作单位酌情补助和借款,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修建费用的三分之一。补助资金应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二)无职业的孤老救济户,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济给予补助。 (三)房屋所有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合修,承租人垫付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房屋所有人拒修房屋,承租人可按房管所督修意见先行维修,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有关修缮费用可在房租中扣除,房屋翻修后的租金,可根据《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新建立租赁关系的规定,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四)修缮或翻建公私同幢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私房户同幢的房屋,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所有人翻建危房申请书后,应向房管所征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并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与修建私房结构相连而不需修建的一方,要团结互助,支持相连一方修建房屋,不得借故阻挠。修建的一方,对不需修建一方的相连房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因修建房屋而拆损部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属于共同使用的山墙等部位的修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调解。 第十二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在台风汛期仍不修缮解危的,应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牵头,联系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工作单位,根据解危不解困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危方案;或由房管所或其他单位代办修缮,必要时可由房管所先行支撑加固或采取应急性措施。所需有关费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拆迁、户口已冻结地区私房住户,拆迁单位对危险房屋内的住户应设法提前安置或临时过渡;在台风汛期,对严重危险房屋要予以支撑加固,确保被拆迁户的居住安全;拆迁单位如有困难,可委托房管所办理,有关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支撑加固的材料属拆迁单位所有,其他人不得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市建材供应部门,对修建私有危房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砖瓦等主要建筑材料,应予以优先供应。有条件的单位也应在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修建私有危房的职工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凡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修缮或翻建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房管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区、县城建办公室批准后,对危房内的住户可作危房动迁处理,所需房源由住户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垫借;住户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垫借。垫借的房源由今后拆除该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归还。 第十六条 对私有危房集中的地区、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应将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市、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应配合进行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持有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手册(以下简称上岗手册);   (六)持有上岗手册的在编工作人员(即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迁项目经理上岗手册(以下简称经理上岗手册)的不少于1人;   (七)在编工作人员中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持有经理上岗手册的人员共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个人资金入股。   第五条 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管局递交培训申请,组织人员参加由市房管局统一举办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于在编工作人员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在编拆迁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上岗手册复印件、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与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批准后核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活动。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注册地的,应当同时向新注册所在地和原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名称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准补发。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当按其实施的拆迁劳务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的业务挂靠。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各拆迁基地内应当至少配备拆迁工作人员2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 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安排拆迁上岗人员在一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不得安排拆迁项目经理在三个以上拆迁基地同时上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状况,组织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水平证书。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凭劳动用工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及岗位水平证书办理上岗手册。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参加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考核。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负责办理拆迁工作人员的注册登记;按照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对拆迁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做好房屋拆迁统计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认真、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房屋拆迁单位应建立拆迁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迁档案除文字资料外,还应包括拆迁过程中必要的音像资料。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和指导;接受房屋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考核,如查有违规、违纪现象,根据情节予以记分。记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向市房管局备案。   市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6分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限期整顿,限期整顿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迁业务;对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记满12分的,资格证书到期不再续发,取消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3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无资格证书单位及个人挂靠业务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带上岗证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未予以纠正的;   (四)纵容无上岗证的人员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采取各种方式诱使非法定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未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履行协议的;   (八)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记录6分,发现一起,记录一次:   (一)伪造、涂改、外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拆迁基地实施断水、断电、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的;   (三)纵容或唆使拆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殴打被拆迁对象的;   (四)未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单位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活动中营私舞弊,接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财物等,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拆迁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对《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分满12分的工作人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每年组织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一次资格年检。 房屋拆迁单位应按照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参加年检的房屋拆迁单位,视为年检不合格,不再换发新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在资格年检中,应当对房屋拆迁单位政策法规执行、协议履行、人员管理、工作实绩、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及信访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经考核认定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市房管局核准后换发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度违规违纪记分累计满12分或者当年内无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再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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