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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国家有规定新建的小区是不是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4:56:2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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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规定新建的小区是不是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备

无负压供水设备或恒压变频供水设备
对 必须有

国家有规定新建的小区是不是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备

2,为何像上海这种地方的小区居民楼不做高点

这个是跟每个区的建设规划有关系的,并不是说开发商想做就做的,排除那些大楼盘外,新开发的楼盘都是需要三审五审的,开发商也想造高点好赚钱,但是建设局不批

为何像上海这种地方的小区居民楼不做高点

3,海绵城市应用在新建小区中的比较好的例子都有哪些

把海绵城市应用在小区中就是“海绵小区”,“海绵小区”从字面上的理解就是让小区能像“海绵”一般,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小区通常会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生态透水停车场、透水铺装如靓固彩色透水整体路面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目前很多城市都在建设海绵小区或者老旧小区海绵改造,包括:济南千佛山南路11号院、遂宁复丰巷、合肥航鑫家苑、遂宁联福家园小区、嘉兴烟雨小区、海淀塔院小区等等靓固海绵城市综合解决方案
任务占坑

海绵城市应用在新建小区中的比较好的例子都有哪些

4,求 住宅建筑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 住宅小区方案设计任务书纲要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概况: □□□住宅小区位于□□市□□开发区,□□公路从门前经过,附近有 等住宅小区,风景秀丽的 公园离小区距离仅100米,该小区地理优越、交通方便。即将建设的轻轨、地铁的起点站设在小区附近,一旦通车,仅需20分钟即可到达中心城区。 □□□住宅小区由□□□住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占地面积136亩,规划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小区拟建有品质高雅的中高档花园住宅:拟建有大众活动场所、游泳池、早冰场、网球场、体育健身等基础设施:拟建有营业面积约1万平方米左右的超级市场;拟建有小型饮酒吧、美容美发店、幼儿园等服务设施:住宅常年供应热水,冬季供暖,夏天配备家庭制冷系统,小区绿化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让人感到是生活在绿色的大自然中,使人们拥有一个四季如春的家。 2、开发意向: □□□住宅小区的方案设计理念为:以人为本,以业为荣,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住宅小区的方案设计宗旨为:一流的外观,一流的内涵,一流的生活设施、一流的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的设计主题为:人文、境界、舒适、安全。 二、规划设计依据 1、利用□□□旧址规划; 2、□□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资国字[2003]26号文; 3、国家有关居住规划设计和住宅设计规范; 4、本项目方案设计任务书纲要。 三、规划设计要求 1、本项目一次规划设计,分三期实施。每期均具备独立完整的实施方案,以利用于分期投入及灵活的滚动销售。 2、根据开发意向,须重点体现小区住宅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点,使人一见即想入住,激发人们购房的欲望。 2.1 根据所取得地块的历史背景,地形地貌等制定有排他的整个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形成独特的风格和形象。 2.2 在平面布置方面注意避开市场的常规思维,在实用和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出奇、出新。 2.3 户型设计在顺应市场的同时还要能够导引市场需求,指导人们的新生活、新思维。 2.4 在小区智能化或综合配套方面采纳最好的或最有特色的规划,增加模仿难度,突出唯一性。 3、道路系统 3.1 小区主大门布置注意与主干道的冲突,小区内场地水流流向布置,要求雨、污分流; 3.2 小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的要求和适应人车分流,部分采用架空层室内停车; 3.3 小区内的房屋布置应注意南北向略偏东18°为宜。 4、建筑布局及构造 4.1 住宅楼以11层的高层住宅为主,一梯2—3户,错落有致。底层为架空层(架空层为停车库或商业网点):最高层为复式结构,屋顶设私家屋顶花园,以提高绿化面积,增加卖点;设计时也可考虑少量高层建筑作为标志性建筑。 4.2 宜采用现代建筑风格为主流的形式,线条流畅,富有诗意和个性; 4.3 建筑布局及结构应体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点,同时要考虑降低造价的问题,真正体现房美价廉。 4.4 户型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市场对户型的需求情况,安排好大、中、小户型和复式结构的比例数量。 4.5 阳台采用异形内、外结合式(分观赏和休闲用),外阳台大于内阳台,外观造型别致美观,阳台尤其要体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点,以增加卖点; 4.6 采用凸窗、拐角窗、阳台内的连窗门可考虑大玻璃连门窗、外观造形活跃,可考虑有色塑钢窗,并带有隐形纱窗; 4.7 设置排烟道及管道井、卫生间可考虑下沉式结构并设置排气管; 4.8 入户应设置玄关; 4.9 楼宇的入口应特别注意设计醒目,以增强第一印象; 4.10 水、电要求:供水按不设自来水变频供水加压泵户和屋顶水箱考虑。小区配电房应放置在公共地方,隐蔽、外观造型好; 4.11 采用□□电厂余热冬季供暖,四季供热水; 4.12 外墙色调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 5、小区环境: 5.1 多层次的立体绿化; 5.2 儿童娱乐设施和戏闹空间; 5.3 园林小品、雕塑、设立小区标志性雕塑; 5.4 重点体现水景和森林,水景要使之活水防臭。 6、配套设施: 6.1 拟建有大众活动场所、游泳池、旱冰场、网球场、体育健身等基础设施; 拟建有营业面积约1万平方米左右的超级市场:拟建有小型饮酒吧、美容美发店、幼儿园等服务设施: 6.2 游泳池采用室内结构,常年开放。 7、指标要求: 7.1 建筑容积率:2左右:建筑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7.2 绿化率要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7.3 建筑间距符合消防、日照、通风、卫生要求; 7.4 外观异同,每单元一部电梯。 四、成果要求 1、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根据设计的特点和周围环境给小区冠名。冠名需体现森林的意境。 2、总平面图; 3、平、立、剖面图; 4、各户型平面家俱布置图; 5、公共空间和街景环境分析图; 6、景观透视图; 7、彩色效果图(包括彩色总平面、单体透视图等); 8、小区鸟瞰图(不小于1号图纸): 9、小区道路布置图; 10、小区管网布置图; 11、投资估算及经济指标分析。

5,深圳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   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对空调设备用户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 希望我的答案能使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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