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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过剑飞,上海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哪联是给税务局的共三联发票联记账联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1:54:0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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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哪联是给税务局的共三联发票联记账联

发票联给客户,记账联单位做凭证、存根联自己留存给税务局审验。

上海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哪联是给税务局的共三联发票联记账联

2,上海市地税局在哪里从合肥坐高铁去到哪个站下去那里最近

你好。上海市地税局,在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合肥到上海的高铁,有到上海站的,也有到上海虹桥站的。相比较,上海站离得近。 上海站,可以乘927路(上海火车站南广场—宜山路虹梅路)到肇嘉浜路吴兴路,步行100米就是了。 顺便提醒你一下,车票写的“上海”,指的就是上海站(上海火车站),车票写的“上海虹桥”,指的是上海虹桥火车站。

上海市地税局在哪里从合肥坐高铁去到哪个站下去那里最近

3,翻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The First inspection bureau of Shanghai municipal state taxation office
税务局 [词典] revenue; tax bureau; [例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地税务局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legally, the local tax office is in the right.

翻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4,上海长宁区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以及相同等级职务的退休公司是多少

应该不低于6000
如果算总收入的话,每月不低于8000元。
你好!退休公司是多少?还没听说过退休公司,中国的服务业还没那么发达吧。人才中介服务这一行业的公司,即劳务派遣应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上海中心城区区级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以及相同职级的退休工资估计3—4千元。打字不易,采纳哦!
什么是多少?你想问什么阿?

5,长宁区税务局局长和副局长姓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局长、党组副书记顾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书记、副局长庄晓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周振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兰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新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副巡视员 张永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总经济师曹晖

6,上海税务局交汇算清缴要哪些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本往来报告白皮书一本年度财务报表一份小型微利申请书,小型微利企业提供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亏损确认和弥补的审批手续,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2、《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 具体办理指引,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

7,上海有一些服务业改增长是了大概是那2部分

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以来,有关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成为试点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此,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2012年1月1日以来的试点及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问题   1.发票抵扣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该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相关精神的重申。需要提醒企业的是,一旦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过渡期红字发票使用问题。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公告称,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解决了“营改增”过渡期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按照之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公告就此明确,此种情形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留存地税局监制普通发票使用问题。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具体使用范围及对象没有明确。为此,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缴纳营业税的除外)。   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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