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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051号,上海市物价局官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8:11: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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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物价局官网

威海路48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12层 (021)63212810 网站找不到,电话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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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沪价费

你开户之后就会有张股东卡,只要你持有600开后的股票,就是该股股东,也是沪a股东了
沪是一个地名 就是这个地点某个地方要收的费用。给个分吧!

什么叫沪价费

3,物价局上海大型吊装机械进出场费有何标准收费指导价

至今国内还没有出台相关大型吊装机械进场费的收费标准,大型吊装收费主要以:吊装吨位、施工现场场地、吊装难度、吊装数量等条件进行测算收费的,如果有这方面需要可以联系上海佳合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专业大件货物运输、大型设备吊装搬运www.songsheng56.cn 服务一流认准:上海佳合运输有限公司021-66082789 52848456 吊装移位、吊装运输就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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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居民用水电的电价是多少

居民用电分峰时(6:00—22:00)0.61元/度,谷时(22:00—次日6:00)0.30元/度。居民用水1.05元/立方米,另加排污治理费当月用水量的90%每立方米0.90元。
水:单价1.03元/立方米,排污治理费:0.90元/立方米.电:单价0.617元
电 6:00-22:00 0.61元22:00-次日6:00 0.30元(交了100元才可以有这个套餐)水 每立方米1.03元

5,上海市物价局网站

上海物价局貌似合并到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搜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可访问。
贵局与文广局发布的沪价费(2016)1号文:三---取消有线电视安装费。四(5)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问:以前交的初装费可以退返吗?
浦东新区物价局电话是多少?电话:68541910打通但无人接听?!电话:64693745打不通?!

6,上海居民分时用电如何计算

1.早上6点到晚上10点,是0.6170元2.晚上10点到早上6点,是0.3070元介绍:1.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上海市居民电价从每千瓦时0.61元调整到0.617元。这次居民电价调整的起始日计算,根据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是以6月30日(含当天)以后抄表的电度表见数为依据,每千瓦时提价0.7分钱。2. 1度电是指1000瓦时,如用1000瓦的电器1小时、40瓦电器25小时、5瓦节能灯200小时……都是1度电。3. 现在不少住宅小区都改成峰谷电价,即从每天21:00至次日8:00为谷电,其余时间为峰电(各地具体规定不同),像我们这里峰电是0.56元,谷电为0.39元。

7,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钱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违约,经协商得到一定的违约补偿后,买卖双方合议解除了合同。而后,钱某认为,居间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部分。而且,钱某还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市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至今也没有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肯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认为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标准,依照的是“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出售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如果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仍然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主张。 纵观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错误。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有被法院采纳。 然而,本律师认为,虽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为规范行业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居间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的调整,仍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进行大量居间工作,也可以支持较高的居间服务必要费用一样,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部分对居间行业了解较少的法律工作者,很容易忽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也很容易忽视居间服务工作的付出和价值,这是值得去深刻思考的。考虑到这样的合理性因素,法院判决方面仍可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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