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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仓至仓是什么条款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6 22:30:31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仓至仓是什么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意思是:货物的保险责任从发货方的仓库开始到收货方的仓库为止,覆盖整个运输过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仓至仓是什么条款

2,仓至仓条款是

法律分析:是指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是

3,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指的是货物运输中,货物从卖家的仓库运出,经过水陆运输,到达买家的仓库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财险中的险种的时限。

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4,仓至仓条款是指

法律分析:“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5,货运险仓至仓条款

这段路程不属于仓至仓条款的!~!要修改到济南的,要不改的话不出事则出事了他们推卸责任的话 那就你得自己 承担了!~!
要修改为到济南的,这种情况下从青岛港到济南这段是不属于“仓至仓”条款之内。必须在保单上注明目的地是在济南。 那就标明即墨!!

6,仓至仓条款是指

法律分析:“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7,什么是仓至仓条款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或W/W Clause) 仓至仓条款是指就 保险期限 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 保险 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的海上、 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 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 仓库 为止。

8,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啊

“仓至仓”条款的意思是:“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在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中指出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简称ICC(A)。扩展资料:“仓至仓条款”的应用范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仓至仓”条款是关于责任期间的最常用的约定期限的条款: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是指: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至。2、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3、如果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仓至仓条款

9,国际贸易实务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其实就是说的保险公司,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FOB是从装运港船上到买方仓库

10,仓至仓条款是什么责任起讫条款

法律分析:“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法律依据:根据《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中附录《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要说明》的第二部分规定:原水陆空通用的贷运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共三条七款六大项,而这个航空贷运险条款的责任范围,针对空运特点,删掉了无关内容,并作了充实和改进。(一)现行贷运险款只限于基本险责任,而对运输中常见的破碎、渗漏、雨淋、盗窃等责任均采用附加险的形式,这给我们的工作,尤其是代理工作带来的麻烦。而参加贷运险的一些单位对基本险的要求并不迫切,而对附加险有要求。因此,我们参照国外做法,根据空运中的常见事故,采取了综合责任。这一较大的改革,不仅大大简化了承保手续,更能使保险人莸得全面切实的保障。(二)现行水、陆、空通用的运险条款责任中还包括“在装贷、卸贷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据各地反映,在执行中对“意外事故”很不好掌握,故在空运条款中明确属“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这种定法,对“意外事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便于各地掌握,也一利于制止野蛮装卸的宣传。(三)关于责任起讫期也作了原则修改。现行货运险条款责任是“仓至仓”。空运险条款采取从民航部门收贷签发货运单开始至空运目的地收贷人在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提取为止。这一改变,既适应了民航空运的特点,又基本符合保险习惯作法。

11,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伦敦保险人协会已于1982年1月1日将此条款内容列入“运输条款”中。 (申浩然)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指的是货物运输中,货物从卖家的仓库运出,经过水陆运输,到达买家的仓库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财险中的险种的时限。

12,仓至仓条款的内容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指的是货物运输中,货物从卖家的仓库运出,经过水陆运输,到达买家的仓库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财险中的险种的时限。
找到了没有 没找到的话给你说 即保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被保险货物卸货海轮后60天。
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备如此性质,往往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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