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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关于上海公积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8-22 17:59: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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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公积金

试试拨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吧:021-62441200

关于上海公积金

2,上海公积金上限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三、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四、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上海公积金上限

3,上海公积金282咋算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般是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不少于8%。个人和单位是缴纳一样多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个人,公司分别缴纳7%.缴费的基数是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金的基数算的.社保金的基数是以公司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准.每年年底和次年年初有调整.公积金的基数在每年的6--8月有调整.

上海公积金282咋算的

4,上海公积金按最低限额交公司交多少个人又交多少

汗,那个ptcoy的说法是错误的。上海从2011年7月新一轮公积金基数调整完毕后,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56(个人0.07+企业0.07,换算基数的话是1114),缴存上限1636(个人0.07+企业0.07,换算基数的话是11686)
每年都不一样。是按照去年的上海市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上下限的。2010年上海平均月工资是3896元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个人7%, 公司7%所以2011年最低限额是 3896 * 60% * 7% = 163.632 最高额度是 3896 * 300% *7% = 818.16

5,上海的公积金是怎么交的按什么比例交的

回答如下: 1、上海市公积金缴交的比例是:基本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7%;补充公积金(效益好的单位)为1%——8%。 缴交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度(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今年7月初上海各单位都在进行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就是将旧的(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基数调整为新的(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基数,应该说是年年有增加。但上海规定了一个最低缴交额,今年是156元(单位和个人都是156元)。如果不是,你可以先问一下公司的人事或财务,然后再作是否投诉或举报的决定。 2、关于养老保险,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上海取消综合保险和小城镇保险,一律转为城保,目前各单位都在办理这个手续,你的转保手续也一定在办理之中,是网上办理的,时间是7月16日至7月24日结束。如果你是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交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如果是外省市非城镇户口的,交三险(养老、医疗、工伤)。整个转保的过渡期是5年,第一年按正常的40%,以后逐步提高,5年后与上海本地人相同,但如果公司同意,也可以一步到位。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6,上海的公积金怎么使用

上海公积金的全称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主要用途是给公积金交纳人购买住房用的,现在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房屋大修理。你到退休时公积金帐户里的资金可以全额提出。平时你可以用建行龙卡(公积金)查询余额,但不能提取。
下面的资料你看看,是否有帮助: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公积金贷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1】小马家有一套住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小马的名字,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今小马打算购置婚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算第一套房吗?首付比例是怎样的? 答:小马这种情况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一手房不低于房价的20%,二手房为30%以上。 【举例2】张先生婚前买过一套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婚后准备和妻子再购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请问张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小张买房选择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30万元,商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他该享受何种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商业贷款利率按其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调整为: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基本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目前为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限额(见问题3)。 【举例1】小孙工作5年,未婚,准备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元,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请问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到最高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以实际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询系统计算的结果为准。 6、住房公积金个贷采用怎样的还款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个贷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法”前期还款压力相对大一些,但总利息支出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法”,每期还款额都一样,但总利息支出相对等额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部分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 【举例】老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20万元,分15年还清,1年后他进行了部分提前还款,请问他在后面的还款中,享受怎样的利率? 答: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履行原贷款合同1年以后,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归还方式归还,受托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8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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