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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新城质监站,浦东新区质监站全称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20:53:5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浦东新区质监站全称是什么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其实全称应该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但是如果只是要写质监站的话,我觉得写上面的就行了

浦东新区质监站全称是什么

2,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域)  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中心区(主城区)、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等组成。中心区(主城区)、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北至大治河,西至A30高速公路─南汇区界,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北至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西至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至奉贤南汇区界,南至杭州湾。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海洋科技、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第四条 (管委会及专项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市设立临港新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临港新城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公共事务的管理)  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新城内设立相应机构,集中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并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新城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市容环卫、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农村和社区等公共事务协调和管理。第六条 (规划)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临港新城与洋山深水港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新城专项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土地开发及房屋拆迁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与管委会联合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南汇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负责拆迁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委会监督检查。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  管委会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新城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超限车辆通过桥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和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审批;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八)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市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九)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管委会对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应当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20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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