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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告条例,广告法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0-03 18:09: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广告法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

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明不可以打著名商标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目前只限定于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
新商标法暂时只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宣传

广告法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

2,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第五条 (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发布流动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第七条 (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八条 (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九条 (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违反禁设情形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3,请问上海手机报的广 告有什么要求

上海手机报有两种,上海inews手机报和上海i生活手机报的价格如下: 首条广告和图文广告一条在250字左右,图片格式为jpg、高×宽:200×200(高×宽)像素、容量不大于8K),合作单位:上海典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请问上海手机报的广 告有什么要求

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第六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第七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八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管理权限)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  (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  (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第十条 (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5,车贴有货拉拉广告宣传交警会查吗

我被交警罚了200
罚款二十元。今天刚被抓,说不罚的都是托
一般都不会查的,交警只管维护交通秩序,监管交通安全,车体广告是由工商局管的。
厢式货车车身贴广告是交警查的范畴,未按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机动车车体广告的,公安交巡警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按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扩展资料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部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分(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车贴有货拉拉广告如果影响到驾驶安全的,交警会进行查处,如果不影响,是不会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车辆是可以做的,船舶也可以做,华伦广告好象给微软做过,至于飞行器审批手续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这个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民航局同意。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相关专题: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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