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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差旅费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8 13:17:4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差旅费规定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系,例如你只与上海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你差旅费报销单中大部分是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你虚报差旅费。所以不能税前列支。

差旅费规定

2,上海出差住宿标准

上海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住所费标准最高。北京市的标准为部级每人每天1100元,司局级每人每天65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500元。其次是海南三亚市,部级每人每天1000元,司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他人员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余的城市部级介于每人每天800元-900元之间,司局级和其他人员相应的递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例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也一同公布。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上海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则执行另一标准。根据规定,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上海出差住宿标准

3,公务员差旅费住宿标准

差旅住宿费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公务员差旅费住宿标准

4,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差旅费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5,差旅费补助标准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根据各地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6,差旅费报销规定

可根据出差地城市消费水平分级,我知道有些外企是这样的,比如在北京上海住宿一天可能标间就要三百以上,但是比较偏远的城市住宿费用就少得多,当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考虑的,最好把你的要求写详细一点
差旅费报销制度 1、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职 火 轮 飞 其他交通 住宿标准 市内 伙食补助费 工具(不包 一般 特殊 一般 特殊 务 车 船 机 括出租汽车)地区 地区 交通费 地区 地区 董事长 软 一 公 按实 按实 总经理 卧 等 务 报销 200 350 报销 80 100 董事 舱 舱 副总经理 软 二 公 按实 按实 总工程师 卧 等 务 报销 200 350 报销 60 80 舱 舱 部门经理 硬 三 普 按实 按实 高级工程师 卧 等 通 报销 150 250 报销 50 60 总经理助理 舱 舱 其他工作 硬 四 按实 按实 人员 卧 等 报销 50 150 报销 20 50 舱 2、出差住宿费和交通费实行限额控制、节约奖励的办法,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的办法,个人不得另报餐费; (1)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 (2)乘坐火车,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连续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按第四条标准购卧铺票。符合此条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奖励给个人,乘坐特快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奖励(另外加收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乘坐新型空调特快或新型直快列车的,按其座位票价的30%奖励个人。 (3)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到省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改乘坐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飞机票价或减去相应的火车、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的差额,提取30%奖给个人。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每人每夜另增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火车的,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 3、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1)随同公司领导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与领导分不开的人员,按特殊情况处理。 (2)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至住地往返可乘出租车,凭据按实报销。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发市内交通费。 (4)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探亲办事的,其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其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5)凡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因公事紧急乘坐飞机的,应事前经有关领导批准,否则超出规定的费用个人自理。 (6)凡因公事支付的电话、电报费均予报销。 (7)凡属正副总经理指定陪客前往外地考察参观者,其各项开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陪同宾客出差的人员,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费者,均不再享受住勤及途中补助。 (8)凡被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外地考察参观,或业务跟单的人员,其食宿费已由对方负担的,均不再享受包干费或补助费。 (9)出差天数的计算,原则为:当天12时以前出发,12时以后返回的按一天计算;当天12时以后出发,12时以前返回的,按半天计算; (10)实行差旅费制度后,各部门人员出差,原则上要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的费用,需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财务室不报销。 (11)外单位人员为我公司临时办事,其费用开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实报实销。 表头因为是由表格改变而写,略显有一些乱,希望你能明白,也希望上述制度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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