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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10:00:4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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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

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如下:1、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x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2、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

2,招标采购常用的评标方法有哪些

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拓展资料:招标的方式有哪些?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邀请招标限制为保证投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原则,并防止和减少招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作了限制邀请招标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般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有:(1)招标采购的技术要求高度复杂或有专门性质,只能由少数单位完成的;(2)招标采购价格低,为提高效益和降低费用;(3)有其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 [6] 补充:国际上常采用的招标方式还有第三种:议标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其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展开工作。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中国主要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议标方式。

招标采购常用的评标方法有哪些

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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