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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有什么条件自己可以申请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4 19:10:3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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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有什么条件自己可以申请么

资格必须是新型产业,技术新颖是最明显的特征。一旦认定可以享受低税收优惠。具体标准看上海怎么规定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有什么条件自己可以申请么

2,上海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现在申请高企其实是分2个项目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条件如下:(一)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能享受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补助额不足20万的企业按20万元奖补,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补助。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如下:(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能享受的政策】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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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上海市内的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材料由哪个政府部门受理

如果你是浦东的,那么我提供以下资料给你参考。《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政府[2000]38号文《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浦东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上海市经委关于《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市外资委、市科委等《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浦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技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认定办)负责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日常申报受理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设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已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的要求。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0名;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技术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5%以上;销售收入亿元以下的企业和独立技术开发机构,近两年投入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开发经费总和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有较强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必须拥有已经完成实现转化的专利项目。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应通过浦东科技电子政务系统www.techpudong.gov.cn网上申请或向“科技认定办”递交下列一式六份材料: 1、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情况简表; 3、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6、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8、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第九条 “科技认定办”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负责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受理、考核工作。 第十条 “科技认定办”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经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颁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铜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凭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浦府[2000]38号文中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认定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受理申报时间为上半年3--5月份,下半年8--10月份。第十三条 对在认定或复审工作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申请资格、收回铜牌,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在新区范围内通告。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根据浦府[2000]38号文,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将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十五条 一次性资助是指浦东新区政府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用于开发机构基础建设、购置用于研究开发必需添置的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资助,企业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第五章 复审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每两年参加一次复审,在复审年度的三月底前须将复审材料报送“科技认定办”。 第十八条 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需要向“科技认定办”提交以下复审材料(一式六份): 1. 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复审表。 2. 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及税金表及相关附注。 3. 上年度新增的R&D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单价低于5000元的不予计入)。 4. 上年度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已通过评审的成果、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证明知识产权文件的复印件)。 5.上年度承担的主要开发项目及其进展。 第十九条 “科技认定办”根据《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分结果,按优(大于85分)、达标(70~85分)、较差(55~70分)、差(低于55分)对被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划分等级;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任何虚假数据,将中止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资格,收回铜牌,取消其享受浦府[2000]38号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复审结果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发文通知被复审企业。 对复审结果较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将对其警告,并责令其上报整改计划,整改期间暂停其享受浦府【2000】3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复审结果为“差”或连续两次复审结果为“较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将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不参加复审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将取消其“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资格,收回铜牌;取消其享受浦府[2000]38号的扶持政策;取消其申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接到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的15日内,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2003年11月5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浦财经(2003)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的精神,在《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文件和《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沪浦科(2003)34号文件基础上,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行业的企业开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国家和上海市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除市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外,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 由国家主管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并已经通过验收,且技术开发机构整体设置在浦东新区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方可申请一次性资助。 3. 对上述已通过主管部门的认定并验收的外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入驻浦东后,需参照上海市有关部门的认定标准与条件进行复核,重新登记后,方可申请一次性资助。 4. 已经获得资金资助的浦东新区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若升级为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国家级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就资助资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再次资助。 5. 浦东新区鼓励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6. 本补充规定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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