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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居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原则那一项不符合现场投票原则还是直接选举原则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04:23: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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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选举原则那一项不符合现场投票原则还是直接选举原则谢

不符合的是:直接选举原则

居委会选举原则那一项不符合现场投票原则还是直接选举原则谢

2,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20百度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二、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20百度

3,上海市居民区换届选举从哪年开始

1990年就开始了,今年是第九次

上海市居民区换届选举从哪年开始

4,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延期理由及延长期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选举。延期选举的,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  (二)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七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拟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或者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第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村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本人户籍未迁入,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的;或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5,居委会选举法

通常村委会是不行的,但居委会可以吧,我们镇唯一的社区就有直接招聘的。

6,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7,社区居委会选举有没有年龄限制2014年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8,上海的城镇居民有没有社员选举权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户口不在本地的,但在本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所以户口不在本社区的居民没有被选举权吗。
有的

9,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10,街道党委提名推介人员可以参加社区换届选举吗

应该不能吧。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5至9人,且单数组成。具体数额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成员应有代表性,代表居民各阶层的利益,才能真正代表民意,为居民认可。提倡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举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提倡将社区民警推举为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开展工作。为了保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出现“自己组织选自己”的情况,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不再参与选举的组织工作。
文章TAG:上海市社区居委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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