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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假条例 连续,请问上海市事假和病假的公司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03:45:4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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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上海市事假和病假的公司规定

该规定不合法

请问上海市事假和病假的公司规定

2,上海病假规定 请问病假天数包括本休和法定节假日吗 本人请了14天

病假期间按自然日历数连续计算,包括休息日;计算病假工资,则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根据劳动部 《关于贯彻的通知》
1、休假:从连续休假角度,肯定是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的。2、发工资:因为工资发放是按照工作日计算的,此时为了统一计算口径,我觉得当月出勤汇总表中的病假天数也应该由自然日调整为工作日。举例:某月共有30天,其中工作日22天,公休日8天。某员工当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月末,其中1-15日中有11个工作日。鉴于当月工作日仅有22天,我认为该员工当月考勤应该是11天出勤+11天病假;如果该员工考勤打成11天出勤+15天病假,那请问当月到底标准工作日多少天?

上海病假规定 请问病假天数包括本休和法定节假日吗 本人请了14天

3,上海病假最长可以休息多久

如果你在所有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总工龄不满10年,那么在现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法定医疗期是三个月。如果你在所有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总工龄满10年(需要有证据证明总工龄),那么在现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法定医疗期是六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超过法定医疗期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新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你满一年半不满二年的工龄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一年不满一年半,那么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半月工资。当然,法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意你继续请病假,只要你有病假单。也就是说,法定医疗期满后,你不能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同意你继续请病假,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里。参考法律法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合同法》
医生给你开多少天病假你就休息多少天!这个应该不会太死板吧。谁能完全按照国家规定来呢?完了上班时带好看病的所有东西包括病假单去找你们上级领导不要越级,他会帮忙处理的!有的要看上面领导能报多少天!报不了病假就报事假,现实中应该多少有点私情存在!
医生给你开多少天病假你就休息多少天!完了上班时带好看病的所有东西包括病假单去找你们上级领导不要越级,他会帮忙处理的!有的要看上面领导能报多少天!报不了病假就报事假
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再多了,估计饭碗不保还有,如果说私人企业,老板是你亲戚啥的,那就另说了
你是混病假还是啥?混的话很难,因为如果被举报开假病假,那个医生会很惨的,所以除非关系特别熟而且确认不会出问题,一般都不会替你开假病假的。

上海病假最长可以休息多久

4,上海市病假规定

没有关于这种情形的具体规定,协商解决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 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 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 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 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 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 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 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 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 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 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 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 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 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5,上海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公司的做法没有错,因为你妹妹的月工资是19000元,已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3292元(按08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要发100%的工资,只能与公司协商,但是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基本工资-上海最低工资×80%)/实际上班天数×请假天数。不过还是要看单位的管理办法中是怎么算得的。
上班多少天就算多少天
第一条为一般规定,第二条为特别规定。如果您符合第一条,则按照第一条计算;但是,如果您按照第一条计算出的月病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则您最高只能领取相当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病假工资。

6,高分法律医疗期限内病假究竟怎么休参照上海市标准

非也非也。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职工合同到期时,正好处于医疗期内的,公司不得终止合同,而是要顺延合同期限直到医疗期满为止。  所以,医疗期的5个月不受限于你说的“合同期限内”。比如你11月10日合同到期,而11月9日不巧生病住院,那么合同到期日期就要往后顺延5个月。  因为你说的是上海地方的案例,我附上上海地方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是一个累计计算的概念。但是其累计计算的方式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11月8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1月8日至次年5月8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10年11月8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次年5月8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5月8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3、最后澄清一点,医疗期不是每年能享受一次的待遇,在一家公司,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后,只能享受一次相应月数的医疗期。如果每年都能休5个月病假……企业无法运转了。  对于你的补充内容的回复:  法律没规定医疗期必须一次性休完,医疗期是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开累计休的,具体见我在第2点中给出的法条。  莫被误导了。。。
指这次生病就医开始计算。在合同期内,5个月过去,医疗期结束,不影响合同执行。如果在合同结束前发生了生病就医,有医疗期超过合同期的情况出现,那么,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才能终止合同。
你生病住院了 最多能请5个月的病假 是一次病的极限
如果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你在你们单位请病假时,只连续工作了1年又2个月,你的医疗期是3个月,即使按工作2年的4个月医疗期标准来看,你也早超过了。所以,单位可以在今年3月份之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纵横法律网 高永峰律师

7,上海劳动法规定满6年工龄可以请多少时间病假

在上海市工作满6年可以请8个月的病假,第一年是3个月,每满一年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如下:《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扩展资料:国家法定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需要结合劳动者的总工龄和在现单位的工龄来计算。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下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6个月医疗期。如果总工龄在10年以上在现单位6年,那么是9个月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的,可以依法享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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