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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权网,上海市版权局有无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权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21:03:5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版权局有无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版权局(处)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目前没有相关法条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版权局才能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登记 。因此,上海市版权局是有权对综艺节目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但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建议最好直接致电上海版权局进行详细了解。若嫌麻烦也可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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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着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四)、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着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着作权,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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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四条 (版权保护协会)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第五条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六条 (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第七条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 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第八条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九条 (作品登记申请与受理)  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作品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对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第十条 (作品登记的撤销)  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资料的查询)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作品登记资料,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版权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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