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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合同,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地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7:37: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即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68号。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1、负责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并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2、负责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基金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围的各类专项资金,制定与就业基本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种制度和办法,并在本区组织实施。3、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扩展资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仲裁科的科室职能:1、负责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关政策和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指导督查重大劳动用工违法案件办理,承担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负责牵头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列入“黑名单”工作; 3、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指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 4、负责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务派遣许可行政审批和管理; 5、负责推进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集体劳动合同(工资专项协议)备案,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机构概况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劳动监察仲裁科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地址

2,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竟被公司解雇

  江西男子王先生因不满制版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而申请仲裁,不料竟被公司公告除名。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提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金等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某制版有限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112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9465.74元;并为王先生缴纳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一审判决。   ●行使仲裁权利竟然被开除   因不满公司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江西男子王先生于2008年10月7日申请仲裁,要求供职的制版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高温费和补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公司知道后,于10月22日出具公告,将王先生除名。公告内载:“业务科在职人员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部门主管与其协商,仍态度坚决,无法协商解决。现做出除名之处分。”后由于仲裁委未作出仲裁裁决,王先生诉至法庭,提起要求制版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诉请。   制版公司辩称,王先生在2000年至2003年间与长沙印刷公司签有劳动合同,长沙印刷公司按规定为王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2004年至2005年间,向长沙印刷公司借调了王先生,也按约定缴纳了综合保险。之后,王先生回长沙。2008年7月30日,王先生再次回制版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也按规定为王先生缴纳了综合保险。2008年10月22日,虽对王先生作出了除名决定,但该决定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工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经上报,上级公司认为决定错误,故在第二天就以公告形式取消了该除名决定,并恢复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将取消除名决定事宜发出通知,王先生回来工作。至2008年11月,王先生因自身原因离职。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违法除名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关于王先生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之请求,因王先生于2008年10月7日就提起仲裁申请,2008年10月22日,制版公司作出除名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系劳动者行使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现制版公司因王先生行使合法权利而作出除名决定,该决定显然有悖法律。制版公司虽辩称其已于2008年10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取消除名决定,恢复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将该决定作了通知,但王先生对此并未予认可,而制版公司也不能就其上述辩称意见提供足具证明力之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制版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王先生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有依据,予以支持。   王先生与制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王先生入职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因制版公司未就其所述借调员工这一事实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不能给以明确说明,故采信王先生关于其入职时间的陈述,并据此确认双方于2003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王先生要求按7200元/月之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由于双方所述相距较大,故结合实际情况,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王先生的月工资,即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关于王先生要求补缴综合保险之请求,因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王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竟被公司解雇

3,闵行区劳动局电话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局即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电话是021-33883995。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168号联系电话:021-33883995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扩展资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就组织实施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办法和意见;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才高地建设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负责管理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区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外智力引进工作。(三)实施促进就业工作,拟订本区促进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综合管理本区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拟订相应的政策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负责各类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四)规范和指导本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政策、实施细则,制订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科级干部轮岗交流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区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六)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订本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处级以下(含处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负责区内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根据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分配管理以及执行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八)负责本区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制定考核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党政领导、重大经济政策的考核奖励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人员;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的人员任免手续;负责办理有关惩戒或申诉工作。(九)综合管理本区社会保障工作;统筹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征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农保养老金、征地人员养老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十)负责本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算费用的核定、分配调控和管理;负责本区干部保健费用和区公务员2%补贴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十一)综合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指导、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本区外地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用工单位规范有序用工。(十二)负责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基金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围的各类专项资金,制订与劳动就业基本社会保障相关的各种制度和办法,并在本区内组织实施。(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四)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上海闵行区政府网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资料来源:上海闵行区政府网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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