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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局,上海市闸北区房地局局长是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7 14:18:40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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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闸北区房地局局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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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浦东分部地址:南泉北路201号电话:(021)63193188普陀区房管局地址:中山北路2930电话:(021)32244888杨浦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5静安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90弄77号电话:(021)62531044长宁区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电话:(021)62108011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地址:天目中路168号电话:(021)63245336空军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50号27楼电话:(021)64666417闸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电话:(021)63254001市房管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房管局地址:东体育会路359号电话:(021)6552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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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房地产的经纪活动。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管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绍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局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后,可以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除外。第六条 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  (三)有经营宗旨明确的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七条 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二)有2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或者有担保人提供价值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担保;  (三)有固定的经纪活动场所;  (四)申请前的3年内无犯罪记录。第八条 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向营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  房地产经绍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每2年由发证机关验证一次。经验证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或者无故不参加验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三章 经纪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由其机构内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向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或者具有委托事项的咨询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产经绍人不收取或者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签订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一)居间介绍、代理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二)居间介绍、代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三)居间介绍、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上海市统一发票,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级部门

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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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房地产的经纪活动。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管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经市房地局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后,可以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但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除外。第六条 申请成立房地产经纪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  (三)有经营宗旨明确的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七条 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二)有2万元以上人民币资金或者有担保人提供价值2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担保;  (三)有固定的经纪活动场所;  (四)申请前的3年内无犯罪记录。第八条 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向营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房地产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纪管理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由其机构内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向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或者具有委托事项的咨询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产经纪人不收取或者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当事人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过失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服务费。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服务费由房地产经纪人与当事人在下列收费标准内自行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  (一)居间介绍、代理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成交价的3%以下收取;  (二)居间介绍、代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三)居间介绍、代理房屋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表。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上海市统一发票,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季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按经纪活动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8,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331号2号楼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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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局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准予登记的,由市房地局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其他权利不予登记。第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文件应当为正本或者副本。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但遗赠的除外;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二)新建房屋所有权;  (三)继承、遗赠;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五)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六)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市房地局代管的房地产;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证书实行定期验证。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存档。  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报失,并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市房地局指定的境外报纸登报声明;见报后满三个月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与房地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申请登记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地产原始凭证,并且以房地产原始凭证为准。  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章。

10,我要问上海房地产管理局现是否更名现名称叫什么

全称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婚前有没有做过财产评估?房子的产权是谁的?这些你要问一下专业律师。

1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12,上海房地产管理局

按法来说~房产在婚姻关系产生前属单方所有~房产在婚姻关系後产生(包含贷款未清)属双方所有~所以如果是单方所有的买卖行为是合法~如果是双方所有是可追回
电话5888 0311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

13,上海无房产证明去哪开

应该去上海市房地局,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地铁2号线东昌路站附近。第一次去一个女的很坚决地告诉我说,外地跟上海没有关系,不能开。第二次换了个咨询的人,告诉我要带好以下证件就可以开:1。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单身的要有单身证明3.一张申请表,那里会提供。有银行贷款跟无贷款的是不一样的,这个你去了人家会问你的。银行的一个申请表要到银行敲章的,两张,可以提前网上下载的。全称是《借款人寄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4.户口簿,如果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要正本带着并且夫妻双方的都要带,整本全部复印一下;5.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如果是研究生不需要提供,但是复印学生证。纳税证明在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完税证明,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税务代码就可以去打印。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查房是以全价为单位的7.外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官方查询函(我已经叫人去开了,感觉挺恶心的)。
我也碰到了类似的问题,现在还在办各种证明材料,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好,把知道的告诉你吧。应该去上海市房地局,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地铁2号线东昌路站附近。第一次去一个女的很坚决地告诉我说,外地跟上海没有关系,不能开。第二次换了个咨询的人,告诉我要带好以下证件就可以开:1。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复印件,单身的要有单身证明3.一张申请表,那里会提供。有银行贷款跟无贷款的是不一样的,这个你去了人家会问你的。银行的一个申请表要到银行敲章的,两张,可以提前网上下载的。全称是《借款人寄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4.户口簿,如果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的,要正本带着并且夫妻双方的都要带,整本全部复印一下;5.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如果是研究生不需要提供,但是复印学生证。纳税证明在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完税证明,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税务代码就可以去打印。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查房是以全价为单位的7.外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官方查询函(我已经叫人去开了,感觉挺恶心的)。祝顺利!如果办好了别忘了告诉我怎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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