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金山区 > 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上海市的12345可以投诉法院吗

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上海市的12345可以投诉法院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5 00:43:2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的12345可以投诉法院吗

可以的。请采纳。
各地都是24小时的!!

上海市的12345可以投诉法院吗

2,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办理以下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协同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协助设在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工作。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3,上海市固定电话查询02120222057是哪儿的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峨山路91弄 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楼主
你可以去用号码地查询的软件查啊

上海市固定电话查询02120222057是哪儿的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

一、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修改  1.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应急管理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3.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资源,做好安商稳商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  (五)依法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6.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挥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  7.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  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或者未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等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8.其他修改:  将相关条款中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修改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二、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两个以上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执法程序规定,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执法程序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法律文书样式等,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5.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以智能化设施设备依法收集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6.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7.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修改:  将条例名称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管执法机构”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统一修改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管执法职责范围”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城管执法工作”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区城管执法部门”修改为“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城管执法机构”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工业废渣”修改为“工业固体废物”,删去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将第十六条原第二款中的“识别服装”修改为“制服”,第二十四条中的“事实”修改为“内容及事实”,第四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将条例中“乡、镇人民政府”均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均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工商”、“工商管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5,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6,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在下面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上有一个政策法规的专栏--里面有各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参考下
记载了当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图书馆有的借上海市司法局每个月都会出一本法律汇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基层立法上海市基层立法联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