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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树木移植标准,园林绿化规划中对于大树移栽技术有什么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04:47: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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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绿化规划中对于大树移栽技术有什么标准

  从事大树移植多年的实践经验的好养护园林绿化人员观察到,大树移植一般是指胸径15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10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不论人工、天然生长的大树移植,只要遵循自然生长规律进行移植,就可以收到较好的成活效果。需要遵循七大方式:  一、移植树木的选择  二、大树移植的时期  三、移植前大树处理  四、宜采用的移植方法  五、树木的挖掘  六,树木的种植。  七,树木的后期管理  大树移植后的精心养护,是确保移栽成活和树木健壮生长的重要环节之一,决不可忽视。  1、支撑树干,一般采用三柱支撑固定法,将树木牢固支撑,确保大树的稳固,一般一年后,大树根系恢复好方可撤除。  2、水肥管理,大树移植后,立即灌一次透水,保证树根与土壤紧密结合,促进根系发育,然后连续浇3次水,灌水后及时用细封树盘或用覆盖地膜保墒和防止表土开裂透风。浇水要掌握“不干不浇,浇则浇透”的原则,在夏季还要多对地面和树冠喷水,增加环境温度,降低蒸腾。由于损伤大,在第一年不能施肥,第二年根据生长情况施农家肥。  3、生长素处理,为了促发新根,可结合浇水加入200mg/T的萘---酸或ABT生根粉,促进根系提早快速发育。  4、包裹树干,为了保持树干湿度,减少树皮水分蒸发,可用浸湿的草绳从树干基部密密缠绕至主干顶部,再将调制的粘土泥将。

园林绿化规划中对于大树移栽技术有什么标准

2,居民修剪自买树木被罚款14万这样的处罚你觉得合理吗

这看似是一棵树的事,背后涉及却是自然资源保护和个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依据上海的相关条例,只有自家院内种的、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的树,个人才能自行处置,一旦树木尺寸大于这个标准,或移植在公共区域内,树木就自动具备公共属性,处置权利归于公共部门,这显然与世人对物权的惯常认知相冲突。在很多人看来,自己院内种的树,自己就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即便树种在院外,占用了公共的土地,相关部门也不能就此轻率认定,个人默认将香樟树充公,将私产无偿让渡给国家,处罚时就能将个人种植的因素完全排除在外。媒体报道,上海居民李先生,花1.1万元买来一棵香樟树,种在院子里。长大后的树遮挡住了家中的阳光,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子外。因为香樟树再次遮阳,李先生雇人将树的分支全部砍除,剩余2米高的主干。没想到,此举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规砍伐,对李先生罚款14.42万元。《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工作人员说,李先生砍伐的香樟树估价为28840元,鉴于他认错态度较好,所以给出最低标准的5倍处罚——14.42万元,已是规定之内的最低处罚。这棵树已经属于公共资源自己种的树不能自己处置,还要交纳高昂罚金,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广大网友也为他抱不平。对此,当地城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个人在未得到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居民才能自行处置,那就是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如果树木胸径过大,自行修剪一样会被处罚。网友不满的是,为何地方部门制定一个小规章,不用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和赔偿赎买政策,就把个人财产变更为公共财产。有网友说,如果个人想完整地保留树木的所有权,岂不是得让它长在院内,过几年就得砍一次,好让它胸径不超过25厘米?还有网友说,如果自己种的树,枝干掉下来砸伤别人,这个责任算谁的?相关部门会不会负责赔偿呢?这些话看似是开玩笑,但背后反应的是个人对产权问题的焦虑。结束语对于李先生的遭遇,公众很难不寄予同情。这些年,公众产权意识大大提高,地方上的绿化条例经过几番修订,但公众参与有限,物权方面的考量仍有所欠缺。在普通人看来,自己花钱买的树,用心养护的植物,就是自己的,即便公共部门出于管理的便利和生态的考量,需要禁止居民私自处置树木,工作重点也应放在平日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树木的巡视和管理上,在尊重私产的前提下,让居民形成保护生态的共识。

居民修剪自买树木被罚款14万这样的处罚你觉得合理吗

3,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其它品种。第二条 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五米。  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孤线范围内,不种行道树。  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尽可能采用地下电缆。现有公用设施进行改建和维修时,应该尽可能加以改造或改进装置。  四、现有行道树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在改建和拓宽道路时,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尽可能使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等保持适当的间距。  城市建设部门在核定管线执照时,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园林管理部门种植行道树,应该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执照。第三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该不误季节,适时进行,并按照下列要求,提高种植质量:  一、新种和补种行道树,市区树干胸径应该在七厘米以上,在主干三米处分叉;近郊树干胸径应该在五厘米以上,在主干二点五米处分叉。  二、在同一条道路上一般应该做到品种统一,规格一致,如果条件上有困难,可以分段安排。  三、新种和补种行道树的树穴应该不小于一立方米;原有土壤不适合树木生长的,应该调换;种植时,应该施工基肥;根部需要带土的树种并应注意挖树的质量。  现有行道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逐步进行调整。第四条 对行道树必须按照季节适时修剪整枝,做到树冠圆整,树势均衡,整齐美观,并力求避免树枝接触架空线,在可能条件下,争取保持零点五米至一米的距离。在郊区道路两旁无干扰的地方,应该尽量让行道树向上生长。  行道树和公用设施发生干扰时,公用事业部门应该通知行道树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剪枝、移植或砍伐;如遇紧急情况,应该由双方立即派员到现场协商处理。在道路、公用设施和房屋修建施工中涉及行道树时,有关部门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切实避免损坏树木。  行道树和架空线发生严重干扰,园林管理部门用正常修剪方法不能解决时,可将树冠开叉,留出空道,使线路畅通。公用事业部门应该加强架空线高度,以减少干扰,确保安全。如果树冠影响路灯照明,除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适当修剪外,供电部门应该有计划地、逐步地将路灯灯臂改装伸长。第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行道树应该定期松土、加土,尽可能定期施肥,以利树木生长,并积极做好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对于因虫害侵蚀而造成的树洞,应该及时堵塞,防止树木枯死。在台风季节,应该加强保护工作,事先及早加固,事后修整,减少树木损失。  公用事业部门在管线工程竣工复土时,必须使用好土,不得将三合土、煤渣、石灰、柏油等杂物填入树穴;如原土较少,必须增添新土,以利树木生长。第六条 对行道树的管理应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区主要道路行道树和重点绿化地段的种植、养护、管理,由市园林管理处成立专业队负责,其它道路的行道树和街头绿化地段,由各区负责。第七条 严格制止任意砍伐行道树和折树枝、剥树皮、挖取树下泥土、倾倒垃圾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对破坏行道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补种,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该教育职工、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爱护树木和绿化地段,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上海市树木绿地保护管理办法,树立保护树木、热爱绿化的良好风气,对于保护树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九条 卫星城镇和近郊工业区、郊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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