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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83沪高民他字第9号,请教企业辞退员工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8 16:16:07 编辑:头条小编 手机版

1,请教企业辞退员工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一个月试用期也应该是合同期,也就是说一共只工作了1个多月,那样除了工资以外可以拿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宿舍不能住了,这是肯定的 赖账你不是有合同吗?去劳动局告他,要回所有工资就行了,有证据不怕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但是,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而各地对二倍工资时效起算不尽一致,很多的省市采用逐月起算法,职工只可以主张8个月二倍工资;有的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可以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浙江仲裁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35.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请教企业辞退员工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2,如果在判决下达后才发现有管辖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即使*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只要*受理了且没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该*对该案仍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能上诉。

3,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吗有法侓依据吗

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4,郝劲松的相关事件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2006年5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书面裁定不予立案,郝劲松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2006年9月11日,北京市高级*撤销北京市一中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一中院立案受理.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1日判决郝劲松败诉.12月7日,郝劲松上诉.2006年12月27日,铁道部发言人宣布,2007年春运涨价幅度将在1月中下旬公布,此时北京高院二审尚未开庭.2007年1月7日,郝劲松在最高检旗下的<<;检察日报>>;发表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公开信,要求彻底停止春运涨价.2007年1月9日,铁道部官员向<<;京华时报>>;表示,铁道部不会因为郝劲松写信而改变原先的计划.2007年1月10日上午11点,铁道部发言人突然宣布,实行了14年的春运火车票涨价制度废除,今后不再涨价.<;南方周末>;随即刊发文章:春运涨停 24小时惊天大逆转,2006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选区,郝劲松在30多位师生的推荐下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郝的竞选小组先后在选区散发竞选宣言<;选一个挥舞法律斧头的人当代表>2600份,并成为公告中的初步候选人,在正式候选人确定过程中被酝酿掉,最后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得票406票,《公益时报》以<;公益诉讼人士郝劲松的竞选故事>;对竞选过程进行了公开报道。 郝劲松与华南虎事件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先后制定六套方案,向山西*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2008年5月郝劲松分别向国家林业局和陕西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6月26日因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郝劲松赴西安起诉陕西林业厅。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华南虎造假事件,并查处14名政府官员。2008年9月27日,因申请旁听公审周正龙案被拒,郝劲松在陕西旬阳县*门外撑起黑伞展现其行为艺术作品《伞于华南虎》,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图片报道.2008年11月周正龙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举行手机漫游费降价听证会,此前郝劲松用特快专递报名旁听被国家发改委以“会场条件限制”书面拒绝,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拒绝公开会议地点及听证会代表名单,1月21日郝劲松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诉状起诉国家发改委要求撤消国家发改委拒绝其旁听的行政行为,一审二审*均裁定不予立案。1月21日北京的<;法制晚报>;率先披露听证会举办地在河南大厦,1月21日晚,郝劲松入住河南大厦,1月22日在听证会举办地河南大厦,很多记者被拒绝进入会场,郝劲松在大厅展现其行为艺术作品《黑色花瓶与听证会》指听证会隐蔽,秘密,不公开,黑箱操作,象花瓶一样是摆设.在听证会之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现场,郝劲松手持发改委书面答复跳上椅子质问国家发改委官员以“会场条件限制”拒绝公民旁听是在撒谎。南方都市报与中国青年报对此事件进行了图片报道.土豆网进行视频报道.郝劲松随后在天涯论坛发表文章我在手机漫游费听证会现场的24小时.2008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修改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新办法规定了: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要设旁听席,公民可以旁听.消费者代表由过去的不少于三分之一修改为不少于五分之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选拔代表和旁听人员.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2009年9月下旬,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钓鱼执法事件,上海白领张晖与河南来沪农民孙中界分别被上海闵行交通队与浦东交通队栽赃式钓鱼执法,被扣车罚款.张晖在网上发帖控诉,孙中界一怒之下用菜刀砍断了自己的手指,张晖与孙中界不约而同地找到郝劲松做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当张晖通过电话联系到郝劲松,郝迅速决定介入此案,为张晖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电话中,郝只提了一个条件:无论胜败,决不能撤诉.张晖同意.郝鼓励张晖说:你是好样的,至少你还敢挺身而斗,很多人是一辈子都不敢的,他们一生都不敢反抗,他们永远都是受害者.郝和他的同事立即召开会议拟定了详细计划,第一步,在国庆前9月28号递交诉状起诉上海闵行交通队,有效利用国庆7天长假,郝计算出10月9号是立案的最后一天,在上午接到法官打来的立案通知电话后,郝立即向外界发布了这个消息,全国媒体迅速报道.第二步,2009年10月18日,郝劲松用18封特快专递向上海18个区县申请近三年来打击黑车罚款总额的信息公开.郝劲松认为:“钓鱼式执法在各地普遍存在,有愈演愈烈之势。这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执法机关雇用无业人员假扮乘客搭车,乘客则负责引诱司机收费,并把车引入执法人员设好的埋伏圈。”“从派出钓饵、设套、埋伏,到抓人、扣车、罚款,整个过程一气呵成。一辆车少则罚一万元,多则2万到3万元。以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为例,两年时间处罚5000辆所谓的黑车,罚款5000多万元,巨大的罚款金额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陷合法公民于非法,上海每年处罚20000辆车,罚款高达两亿元,已形成庞大的产业链,钓鱼式执法 已涉嫌有组织犯罪。”郝劲松强调,有些真正的黑车,在向交通执法部门定期交付保护费以后,得以公开运营。第三步,揭开上海车主此前在钓鱼执法案件屡诉屡败的秘密.究其原因,背后是上海各级*撑起巨大的保护伞,为执法犯法的交通执法大队保驾护航。2009年10月21日,郝劲松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上海高院违规制定的内部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行政庭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郝劲松发现该意见居然是 “上海市高级人民*和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研讨出来的。郝劲松质疑该《意见》存在多种违背常理和法理之处,明显偏袒行政执法部门。09年10月26日下午4点,上海闵行*行政庭庭长黄江跑到张晖单位大吵大闹,用当手指着大喊张晖,你要听话!要求张晖撤诉.闻讯赶到现场的郝劲松截法官黄江,双方展开激烈的语言交锋.当晚,郝劲松在天涯论坛发表帖子闵行法官黄江:张晖,你要听话!该帖配现场图片和录音,点击率高达70多万,网民回帖6900多条支持张晖强烈谴责法官黄江.第四步,2009年10月28日,郝劲松用邮寄方式向上海市*局书面举报规模庞大的钓鱼执法人员涉嫌有组织犯罪.2009年11月12日.张晖收到了要求其撤诉的恐吓信,郝劲松鼓励张晖要坚持下去!郝坚定地告诉张晖:我们将在法庭上打败他们!2009年11月19日,上海闵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张晖胜诉,*认为闵行交通队使用不正当手段取证违法,诉讼费50元由闵行交通队承担. 北京地铁厕所收费案郝劲松2004年12月在地铁天安门东站使用厕所时,支付了如厕费五角钱。后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对地铁复八线天安门东站未设固定免费厕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费厕所作出书面解释,判令地铁公司退还如厕费五角钱。西城区人民*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郝劲松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 郝劲松上诉认为,地铁公司在五方面违背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一是复八线设计存在缺陷,未设固定免费厕所;二是为弥补设计缺陷,配置了移动厕所却要收费;三是“同样是3元车票,环线乘客免费使用厕所,而复八线乘客却要另付五毛钱,这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四是复八线为地铁职工设置了固定厕所,却不许乘客使用;五是地铁公司拿纳税人的钱出资兴建厕所再向纳税人收取如厕费,违背了公平原则。 另外,郝劲松强调,地铁显然属于原国家计委(2001)398号文件规定的公共客运场所,公共厕所理应免费开放。 地铁公司表示,由于复八线9座车站均没有建设公共卫生间,为解决车站乘客如厕难的实际问题,公司在车站非付费区域设置了9套18座移动式免冲卫生间,费用属于企业投资自建。考虑到购置成本及使用期间的维修、材料等项费用,公司规定收取如厕费五角钱。 二审*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地铁复八线在设计施工时未设置固定公共卫生间,地铁公司在接管运营后,为方便乘客,自筹资金在各运营站台设置免冲环保投币式移动卫生间,并根据消耗成本确定收费数额并取得收费许可,地铁运营公司的行为未违背法律规定。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办价格(2001)398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不涵盖地铁运营,地铁卫生间的设置也不属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32号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资所建公共厕所。 郝劲松变“行为艺术家”过去一直以公益诉讼方式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郝劲松如今被冠上了艺术家的身份,且大搞特搞起行为艺术。如华南虎案一审结束后,郝劲松在陕西旬阳*门口做了“伞与华南虎”的行为艺术,他撑开的一把巨大的双层复式黑伞上写着“周正龙=替罪羊”,表达了他对虎照门事件的看法。郝劲松称,他创作的艺术作品《蹲下双手抱头》。人们看到这个作品可能会想到,他为什么蹲下?他为什么双手抱头?他违法了吗?他犯罪了吗?谁命令他蹲下的?他为什么不敢站起来?……郝劲松说,等开庭时,他准备带着以他这个姿势为原型创作的雕塑,放到*门外。 郝劲松法律公益网中心发起人郝劲松简介:青年法律学者,北京“三味书屋”法律顾问。“复式诉讼”理论的提出与倡导者,主张动用密集的火力轰击可疑地区,并延伸扫射,以肃清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曾先后七次提起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状告国家部委及垄断集团。因索要发票未果,在四个月内连续三次把“铁老大”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迫使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关于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结束了中国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因打破霸王条款被新浪网和《环球财经》杂志联合评选为“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被先后提名为2005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两起案件分别入选2005中国十大案件,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2006年4月,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车票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同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郝劲松败诉.郝劲松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2007年1月7日,郝劲松发表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公开信,呼吁春运彻底停止涨价.2007年1月10号,铁道部宣布今后不再实行春运涨价制度.同年1月郝劲松入选《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心研究员:郝劲松,张爱军,甘霖,冯继刚,贾元春,霍思佳,张璐,李孔军,邹学自,贾宝军,王哲君,张明山,曹晓东,马永顺,程兰海,王晓峰 人物周刊:网上对你攻击最多的是你的律师资格证,有人说,你连律师资格证都没有,是伪律师。郝劲松:我本来就不是律师,我没有资格证,也从未假装过我有资格证。我是一个公民,一直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因为如果你是一个律师,在一些事情上,司法局和你所任职的律所就有办法让你很难受,你要受指挥,你会有顾忌。正因为我没有单位,没有人可以指挥我,我是一个自由人。我需要自己做主,不喜欢被任何力量控制或者要挟。而且我会因此成为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不是律师也照样可以拥有法律的武器。人物周刊:你现在代理的这些案件中,代理人怎么称呼你?郝劲松:随便,比如张晖就叫我“郝哥”,孙中界叫我“郝律师”,网上有个帖子说,老百姓觉得律师就该是像你这样的人。人物周刊:中国是个讲究“名正言顺”的国家,没有律师执业许可对你开展工作有影响吗?你的收入来源是?郝劲松:我是三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收取顾问费,这工作不会占据我过多的时间精力,所以我有足够的时间来介入公益事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我每天都用很长时间关注国内外互联网上的事件,然后选择目标出击,看这个战役,是否适合我。比如邓玉娇案件,我觉得那案子不适合我,因为我不是律师,就无法进到看守所里会见当事人。人物周刊:你似乎从小就是个“刺头”,总是有人会很慷慨地把“讼棍”、“刁民”这样的词汇送给你。郝劲松:凡有上级有管理者,我都试图去改变他,改善他,如果他不服,我就和他拼一拼。包括这次“钓鱼案”,我们去区政府要求旁听,有一个局长说:你可以去接待室喝点茶水,参观一下我们的建筑。我说如果不能旁听就算了,我对建筑不感兴趣。过一会儿他的手下来了,说:郝先生你站在这儿也不太好,都是上访的人,你去接待室坐一下吧,配合一下。我说:我没有义务配合你,我是一个不服从的公民。网民就是我的狼群人物周刊:实际上,早在2004年起诉地铁的时候,你对于将来战役往哪里打已经有一个大的规划了?郝劲松:是的,从那个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我们首先选择地铁这个企业,有政府色彩又是公用服务的企业。在此以前,中国没有发票管理,我们要填补这个空白,为了上厕所的发票打官司,我们当时就觉得*和政府都会支持,因为发票涉及到税收,我们向地税局举报他们偷税漏税,后来罚了他们2万多,所以第一次就把他们打败了。人物周刊:老百姓看到你索要公厕发票的案子,会不会觉得这个人怎么这么无聊?这么小题大做?他是不是就想沽名钓誉吸引眼球?郝劲松:无聊?我们会告诉他:一张小小的发票,浓缩了你的权利,这是最简单的东西,你可以扔掉,但是里面凝聚着法制和民主的力量。发票背后有国务院发票管理办法,法规被践踏了你都没有维护,今天你失去了发票的权利,明天你失去了其他,总有一天你的房子、你的地什么都失去了,因为法制在被践踏的过程中你从没有维护过它。这个世界所有的不幸其实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关联。就像美国波士顿那个犹太人纪念碑上神甫所说的那段话:起先他们屠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屠杀共产主义者,我也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也不说话。最后他们提着刀冲我过来了,没有人替我说话,因为大家都倒下去了。人物周刊:你把每个案件都当成一场战役来打,特别注意战略战术,我想你一定是军事爱好者。郝劲松:非常爱好!我出生在军人家庭,我父亲就是一个老军人。我从青少年时代起研究了大量的战役,尤其是二战,包括海战、陆战,但我最喜欢研究狙击:一个很小的个体力量,有时却可以阻挡一整支军队的前进,甚至成为扭转战局的关键。人物周刊:你有自己崇拜的军事家么?郝劲松:拿破仑!拿破仑在土伦城堡的时候,集中排炮对着国会大厅,以前大家从没遇到过这样的打法,把所有的重炮都集中起来。他整体的战术是非常干净利落的,他自己概括的就是:“不玩弄太复杂的伎俩,集中精力各个击破。”我觉得这句话对我处理很多事情都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能取得成功,我希望我们的名字能被刻入法制的重要历程。人物周刊:你说的“我们”是指?郝劲松:我说“我们”,有的时候也是我为自己壮胆,这样一说,就好像有这样一个团队、有一个集体,“我们”包括很多网民,很多民意的力量,共同关注、介入一些公共事件。我有时冲在前面,像一杆标枪一样往前扎,是巨大的网民在我的背后把我使劲儿向前推。人物周刊:可曾有过这样的感觉:你以为有人在背后支持你,推你,可是真的发生什么动真格的事情,你回头一看,身后没有人,你一个人在孤军奋战。郝劲松:迄今为止我还没有这种感受,每次我身后的人都巨多。我研究二战时候的一些战役。德军为了打断盟军,就开展“狼群战术”,在大西洋分布了上百艘潜艇,神出鬼没,击毁了大量盟军的运输船,盟军也采取了相应对策。这种“狼群战术”有时是非常管用的,网民就是我的狼群!我需要召唤到大量的人介入公共事件,并让大家明白,对不平之事,你的反抗是有效的,只要你用适当的途径、适当的技巧、适当的尺度。就像古装片中的城门,坚固,高大,攻城的人群拿粗壮的圆木用力撞击,门固若金汤,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人,不停地撞,使劲撞,虽然门还没倒塌,但从微观物理上来讲,它已经在慢慢变化了。每一座城池都是这么攻下来的,每一个网民的留言都可能成为攻陷城门的最后一次撞击。我需要网民在这些战役中成熟、成长起来,使网民认识到我们没有沉沦,我们可以参与决策进程,并在社会正义的关键时刻站出来力挽狂澜。挥舞着法律的斧头人物周刊:中国法律圈里,有你特别佩服的人吗?郝劲松:江平算一个,他是一个高山仰止的人物,但是他比我们年龄大太多,也很少出来发言,他说想把机会让给年轻人。另外,张思之当然也算一个,我们第一次见面,他知道我,还搂着我照了一张相,他给我一个评价,“我是老好事之徒,你是小好事之徒。”人物周刊:张思之大律师是把你引为同类了?郝劲松:对,我想最起码,他是知我的。他绝不会仅从某个个案来了解我,以为这个人很无聊,就是为了一张车票或一张发票在四处告状,我想张律师能解读到这些案件背后的深意。法律一直是我的向往,治理国家最终我们依靠的是法律,法律就是我的工具,我的斧头,当这把斧头磨得锋芒毕露的时候,我们就试着挥舞它,在试验它并使用它的时候,我们也赋予它力量。人物周刊:我们通常都说“正义之剑”,为什么你说“法律的斧头”?郝劲松:斧头更像我的打法。剑那玩意儿很长,它的招式就比较传统、正规,舞剑必须遵循一定的套路,对我来说,剑术有时也是一种规则的束缚,而斧头则不然,斧头更灵活,它没有固定的章法可循。人物周刊:在你挥舞斧头的过程中,这个斧头是不是也会伤到一些人?郝劲松:伤!绝对的。比如说铁路发票那个案子,我们起诉了3次,第三次当我们掌握到了足够白条(证据)的时候,铁道部其实很紧张了,因为他们感觉就要败诉了,涉案的两个车长到处找我,希望能通过说情让我撤诉,后来我听说那两个车长被免职了,被贬到货运列车了。人物周刊:也许有些人因为你,命运就被改变了。郝劲松:一个时代的进步,在它往前走的时候,总会牺牲一些人,如果这些人的利益很小,牺牲就牺牲了,在所难免。人物周刊:所以你并不顾惜他们?郝劲松:不顾惜!那个证据对我非常重要!他只是被免职,而且据我所知,几年后他又官复原职了。我觉得这种牺牲很小。人物周刊:媒体也是你每场战役的外援,你似乎特别懂得调动媒体,什么时间点,放出什么样的消息。郝劲松:我已经习惯了不断地接受采访,回答相似的问题。张晖一开始觉得很麻烦,对他的日常生活是一个干扰,我告诉他,你每接受一次采访,我们胜诉的可能就增加1%。最初他很悲观,认为胜诉的几率很低,我说,即使落败,也要把对方送到被告席上。原告只需要掏50元,但是政府要请律师需要几千元,如果大家都有法律意识,政府的违法成本就会巨增。诉讼有时是有效地缓解愤怒的渠道,社会总得有个泄洪口。人物周刊:如果你现在需要媒体帮助,你能调动的媒体资源能有多少?郝劲松:其实也不会超过20家,这20家还是有些能登出来,有些登不出来,我手头掌握联系方式,以及采访过我的媒体记者大概有150多位。民主还是一个孩子人物周刊:听说张晖考虑过退缩。郝劲松:我一开始就跟张晖说,代理你的案子,我可以一分钱不要,但我就一个条件:坚决不能撤诉!一、二审的司法程序必须走完,拿到判决书。哪怕最后你败了,民众也会知道到底谁对谁错,也会让他们通过败诉判决知道一些问题,比如*并不是永远正确。人物周刊:为何你如此坚持不能撤诉?郝劲松:张晖有很多顾虑,如果他顶不住,撤诉了,我们就前功尽弃。张晖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自己很害怕,害怕钩子报复等等。我告诉他,这种信息你不能释放出去,对手知道你怕什么,就会用你害怕的方式来对付你。经过这些事,他也在成长,他有时候会长时间地坐在电脑前,看网友给他的留言支持,觉得自己并不孤单,很强大。他从一开始不愿意露面,不愿意暴露真实姓名,用了个化名“张军”,到最后愿意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把“张军”改回原名张晖,他说:我突然觉得我又没做错事,我为什么怕他们呢?人物周刊:上海政府已承认在张晖和孙中界的事件里确实存在非法取证,张晖也领回了自己被罚的款子,要他抵制压力坚持继续诉讼,是不是很困难?郝劲松:除了张晖和孙中界,还有大量的“钓鱼”受害者得不到公正的裁决,我们还没有真的折断钓钩以及钓竿。张晖去领罚没款时,闵行区建交委门口聚集了很多围观者,人群中有人对他喊,“你的钱领回来了,我们的钱还没。”张晖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收入相对富足的中产阶级,他被“钓鱼”后非常愤怒,首先通过论坛发文给媒体,行使了自己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他正是我需要的一个人成长为公民的标本:一个温文尔雅的知识分子,通过这个事情开始反抗。孙中界是另一种类型:小孙是刚满18岁的农村青年,从没受过城市工业化、机械化生活的伤害,他对大城市有美好的向往,离开家乡来到城市工作,到上海的第三天就遇到“钓鱼”,他整个人崩溃了,城市的形象在他心里倒塌了,他觉得城市里的人不应该这么坏,他想不通,这促使他操起了菜刀。这种行为是有血性的,一个民族有血性,这个民族还有希望。中国烈性男儿太少,遇事不敢反抗,看到别人出事也很冷漠,觉得和我无关。不作为的公民太多,他们根本称不上公民,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监管政府的意识。很多人觉得我只是个体,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就要改变这种传统想法。社会仿佛人之肌体,有些病症,你应该不断去暴露它,病灶才会被及时发现、被医治。如果你觉得司法体制黑暗,你就不去使用它,它会越来越烂,等到做手术的时候也没用了。公民如果没机会成长,剩下的就是一群暴民。谁也不愿看到社会动荡,谁也不愿看到天下大乱。民主是一个孩子,它有个成长过程,你得培育它,为它的成长准备条件,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懂得培养它的公民。人物周刊:你觉得你的方法有效吗?郝劲松:成长不能靠说教。不知你注意到没有,从2004年到2009年,全国各地的*接到大量官司,如果有人能调查到这个数据,会发现这是个剧增。我和北京市高院的法官聊天,他们星期天都加班,因为案子暴增,*增加人手的速度,追不上案子增加的速度。某种程度上,我觉得这是个好事儿,公民试图上*去告状,就说明他有了法律的意识,并且迈出了行动。我看到许多人打官司我就很兴奋,我知道那里头有我,有我的功劳,以及我的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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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柳先生传 〔东晋〕陶渊明 【题解】这是一篇通过对五柳先生这一假想人物的描述来用以自况的文章。梁朝的萧统在《陶渊明传》中说:“渊明少有高趣……尝著《五柳先生传》及以自况,时人谓之实录。” 可见本文是作者自抒志趣的文章。 文中描绘述了一个爱好读书、不慕荣利、安贫乐道、忘怀得失的封建时代知识分子的形象,清人评说此传是:“潇潇澹逸,一片神行之文。”(〔古文观止》)今人王瑶以为此文作于太元十七年(392)渊明为江州祭酒以前,钦立则以为作于刘宋永初元年(420)前后。 先生不知何许人也〔1〕,亦不详其姓字〔2〕。宅边有五柳树,因以为号焉〔3〕。闲静少言,不慕荣利。好读书,不求甚解〔4〕;每有会意〔5〕,便欣然忘食。性嗜酒,家贫不能常得。亲旧知其如此〔6〕,或置酒而招之。造饮辄尽〔7〕,期在必醉;既醉而退,曾不吝情去留。环堵萧然〔8〕,不蔽风日,短褐穿结〔9〕,箪瓢屡空〔10〕,晏如也〔11〕。常著文章自娱,颇示己志。忘怀得失,以此自终。 赞曰〔12〕:黔娄之妻有言〔13〕:“不戚戚于贫贱〔14〕,不汲汲于富贵〔15〕。”极其言兹若人之俦乎〔16〕?酣觞赋诗,以乐其志,无怀氏之民欤〔17〕?葛天氏之民欤? ——选自中华书局排印本《陶渊明集》 这位先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人,也弄不清他的姓名。他的住宅旁边植有五棵柳树,因此就用“五柳”作为他的别号了。五柳先生安闲沉静,不好言谈,也不羡慕荣华利禄。喜欢读书,但不执着于对一字一句的琐细解释;每当读书有所领悟的时候,就会高兴得忘了吃饭。生性嗜好喝酒,但因为家贫就不能经常得到。亲朋好友知道他这种境况,有时备酒招待他。他前去饮酒时总是开怀畅饮,直到大醉方休;醉后就向主人告辞,从不以去留为意。他的住室四壁空空荡荡,破旧得连风和太阳都无法遮挡,穿的粗布短衣打满了补钉,饮食简陋而且经常短缺,而他却能安然自得。常常以写诗作文章当娱乐,抒发自己的志趣。他能够忘掉世俗的得失,只愿这样度过自己的一生。 赞曰:黔娄的妻子曾经这样述说自己的丈夫:“不因为处境贫困而终日忧心忡忡,不为了追求富贵而到处奔走钻营。”推究她所说的话,五柳先生不就是黔娄那样的人物吗?饮酒赋诗,满足自己的志趣,这不是成了生活在无怀氏、葛天氏时代里的人了吗? (徐鹏) 【注释】 〔1〕何许人:何处人。也可解作何等样人。〔2〕姓字:姓名。古代男子二十而冠,冠后另立别名称字。〔3〕号:古人除名、字之外,还有别号。〔4〕不求甚解:指对所读的书只求理解精神,不执着于对一字一句的解释。〔5〕有会意:指对书中的意义有所体会。〔6〕如此:指上文所说的“性嗜酒,家贫不能常得。”〔7〕造:去、到。〔8〕环堵(dǔ赌):房屋四壁。堵,墙壁。〔9〕短褐:粗布短衣,穿结:指衣服破烂。穿,破。结,缝补。〔10〕箪(dān丹):盛饭的圆形竹器。瓢(piáo嫖):舀水的葫芦。〔11〕晏如:安然自得。〔12〕赞:古人常用于传记体文章的结尾处,表示作传人对被传人的评论。〔13〕黔(qián前)娄:春秋时鲁国人,无意仕进,屡次辞去诸侯聘请。他死后,曾子前去吊丧,黔娄的妻子称赞黔娄“甘天下之淡味,安天下之卑位,不戚戚于贫贱,不忻忻于富贵。求仁而得仁,求义而得义。”〔14〕戚戚:忧虑的样子。〔15〕汲汲:极力营求的样子。〔16〕极其言:推究她所说的话。兹:此。指五柳先生。若人

6,交通事故赔偿规则还是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吗

是,不一样,要看具体案情,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认定标准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此规定出台之前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上海、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向辖区各*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二、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三、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 四、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五、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中国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中国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第三只眼  近日,据新华网报道,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城市而有区别,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  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二元社会机制,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于是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比如,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当时就引爆了舆论对于户籍制度的强烈谴责。  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也做出了“补救”。2006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份司法复函,明确:交通事故的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赔偿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后,不少地方的*都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2010年《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同一起侵权案件中,只能适用一个标准,必须“就高不就低”。  杭州这起车祸中,骆大爷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杭州生活了2年,按理应该适用杭州城镇的赔偿标准。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骆大爷的儿子拿出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来证明骆大爷生前在杭州居住满一年,但保险公司依然不认可,强制要求提供骆大爷的暂住证。显然有暂住证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土政策,.如果骆先生在杭州当地*起诉的话,*应该会认定骆大爷可以适用杭州的城镇赔偿标准。  但现行的死亡赔偿标准,仍然是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户籍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死亡赔偿标准,即使像骆大爷这样的进城者能“就高”适用城镇赔偿标准,普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却依然存在。别说跨省,就是安徽本省内部也有30多万元的差距。  按“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生前收入的补偿”的法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城乡两套赔偿标准,无非是中国城乡差距悬殊的现实的反映,同时司法解释又强化了这种差距。所以,要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还是解决中国地域发展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的大问题;同时,在东部沿海城乡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司法机关要适时推出城乡统一赔偿标准的试点。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高院高民上海市高院83沪高民他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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