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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员会组织部,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投诉电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7 06:33:01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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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投诉电话

你想投诉一个省政府。概率低到中彩票一样。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投诉电话

2,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秘书长是谁

肖建敏
连维良

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秘书长是谁

3,黑龙江省社保局局长是谁

夏立华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

黑龙江省社保局局长是谁

4,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哈尔滨市委组织部的地址

我记着好像在秋林公司那边下去 貌似第一个十字路口往左手边走 忘记了,当年签党关系去过 貌似周五还不办

5,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专家服务中心

你想问什么
待遇 聘用人员将享受由国家、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办理有关手续 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审批程序,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接收或调转等有关手续,并签订相应聘用合同或协议。聘用人选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的人员需要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6,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请问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办公室哪个竞争激烈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办公室哪个竞争激烈,这个不一定,要看报的人数,这两个岗位其实都属于区党委部门,发展的空间是相当大的,要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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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扩展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五十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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