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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9:28:5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2.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为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衍生问题: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哪几种情况?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2,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基本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住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上各项费用的具体构成,结合《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单项标准均以湖北省的情况为对象),整理如下:   (一)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误工费   A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类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受害人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C类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受害人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三)护理费   A类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B类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公式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参照2016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为31138元/年)   护理期限:   (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参照2016年湖北省标准为50元/天)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元/月)×6(月)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A类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51元)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B类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44元)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死亡赔偿金   A 类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B类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1. ≤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2.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   3.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A类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192元)   1. ≤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 ≤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B类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803元)   1. ≤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 ≤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3.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4. ≥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十三)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具体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   2012年11月13日,被告A驾驶小轿车与原告B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A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B受伤、两车受损。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   A、B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B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治疗。29日,出院诊断B多处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016年3月27日,B再次前往该院住院治疗2日,出院诊断: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存留;骨折术后。综上,原告B共计住院31日(29日+2日),原告的住院费、医疗费共计117,749.96元,原告自行支付20,952.96元,被告A垫付96,797元。   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B所受伤构成IX(9)级和两个X(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4%;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18,000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18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   另查明,C系B之母,于1937年7月1日出生,共计育有七个子女;D系B之父,已经死亡。B在武汉居住已满一年。    具体适用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015年标准为15元/天×住院31天=465元   依据:实际住院天数。   2.营养费   2015年标准为15元/天×住院31天=465元   依据:一般参见具体的医嘱,如本案中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   3.医疗费   依据: A垫付96,797元+B自行支付20,952.96元 = 医疗费损失为117,749.96元   依据:两次住院之间门诊治疗费用发票及第二次住院费用。   4.法医鉴定费:1,500元   依据:法医鉴定费发票。   5.交通费:97.9元   依据:交通费发票。   6.误工费   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138元/年的标准,即31,138元/年÷365日×1238日=105,613.27元。   依据:鉴定意见: “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即原告误工时间为1238日(自2012年11月13日起2016年4月4日止)。   7.护理费   B并未提交相应的护理费收据,故对于护理费用,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138元/年的标准,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护理时间180日”计算,即31,138元/年÷365日×180日=15,355.73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时间18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   8.后续医疗费:18,000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8,000元。   9.残疾赔偿金   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051元×20年×综合赔偿指数24%=残疾赔偿金129,844.8元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B所受伤构成IX(9)级和两个X(10)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4%。   10.被扶养人生活费:7,002.14元   依据:B身份证、户口本,户籍登记证明、子女抚养证明,情况说明,以及B被赡养情况。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依据:B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 ;

2017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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