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嘉定区 > 上海市民公约八不八要,上海市 居住证 社保

上海市民公约八不八要,上海市 居住证 社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14:58: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 居住证 社保

这个通知单应该就是你的居住证办理通知单,是办理成功的时候人才中心给的。你8/27 日是去拿证?人才中心通知的么? 如果是的话,那应该是拿证的时候给这个通知单。拿了这个通知单就可以让单位给你缴社保了。

上海市 居住证 社保

2,小学八要小学有哪些要以文明公约

小学生“八要”和“八不要”八要一、要尊敬师长。二、要遵守纪律。三、要认真听讲。四、要完成作业。五、要团结同学。六、要锻炼身体。七、要讲究卫生。八、要参加劳动。八不要一、不要骄傲自大。二、不要固执己见。三、不要懒惰贪玩。四、不要马虎粗心。五、不要性情急躁。六、不要嫉妒同学。七、不要好高骛远。八、不要虚荣炫耀。
遵纪守时要做好, 见面问候有礼貌。 仪表端庄讲卫生, 不损环境要环保。 慢步轻声不打闹, 远离网吧游戏厅。 珍惜时间每一秒, 上课专心勤动脑。 团结勤奋需记牢, 求实创新风气好。 助人为乐友谊深, 各项活动认真搞。 扬长避短改缺点, 全面发展素质高

小学八要小学有哪些要以文明公约

3,公民节约行为公约的全文是什么

-- 作者:bai左凡-- 发布时间:2005-7-21 17:19:22-- 公民节约行为准则空调不低于26度 全国节电上亿度 多坐公交和地铁 既省能源又便捷 在外就餐要打包 别把节约当口号 电脑不让空运行 两面用纸处处省 灯du泡换成节能灯 用电能省近八成 无人房间灯不亮 人走灯灭成习惯 垃圾分类不乱扔 回收利zhi用好再生 买菜挎起菜篮子 重复使用无数次 马桶水箱放块砖 省水好用特合算 洗菜洗脸多用盆 废水拖地或冲厕 节能电器仔细挑 省钱才是dao硬指标 不用电器断电源 节电10%能看见 买车重选经济型 不求面子重节能 出差自备洗漱品 巾单少换省资源 多走楼梯版练身体 少用电梯少用电 夏天西装应少穿 不打领带为省电 处处不让水长流 年百亿吨权水不漏 岗位工作高效率 重复劳动浪费多 轿车每周停一天 缓解堵塞省能源 路见浪费勤制止 身边节约大可为

公民节约行为公约的全文是什么

4,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冷气机厂该厂名为国企,实际上就是一群骗子。工资待遇等都由老总说了算,先把你忽悠进来一段时间,签合同时工资待遇就和前期谈好的不一样了,让你走也不是,留也不是。走就没工资且没地方告(因为没签合同),留下来就得接受低的待遇和离职赔偿违约金等不平等条约。
首先居住证有A B C类A类:国内人才引进居住证;B类:海外人才引进居住证;C类:临时居住证(相当于暂住证)A类B类:相当于户口的功能。可缴纳“四金”,子女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上海中考、高考 临时居住证没什么功能,唯一的功能就是流动人口管制。国内人才引进居住证前提就是要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才谈下一步。而临时居住证无论什么学历都可以在街道或者公安局办理。如果办理了人才引进居住证续办的时候一定要在上海的社保证明和缴税证明,按道理说公司给你办了就会给你交,不然是续不上的。目前政策的前提是持上海市居住证7年以上,但这只是前提,不代表你持有7年就一定转的成,还有很多条件限制。至于你问的上海外来媳妇也太笼统了,不晓得该怎么回答你,根据自身条件看能办什么样的吧。
你老婆是本科可以办人才引进的居住证。自己办个人才引进的居住证,不比什么外来媳妇这样的名词好听。我老公也是上海户口,我自己办的人才引进的居住证。现在公司帮我交四金,有居住证一年能在上海评职称。另外现在好像说是,外地户口只要是城镇户口就可以交四金的,不知道具体情况。 关于户口,如果夫妻有一方上海户口,那闵行区好像是10年,其他区15年。如果是办人才引进居住证,要累积7年。有个夫妻分居的,可以快些,最长5年,需要你老婆在户口所在地,交过四金。不知道这个夫妻分居的好不好办。
1.如果结婚时间大于7年或是10年,可以办理户口哦,可以交四金。2.如果时间不够,应该可以办理投靠,但好像只能是C类,不能交四金。3.如果你是本科毕业,可以自己办理居住证,大专不可以办。

5,三个一致八要八不要读后感

1.字数要写够。虽然每少50个字,扣1分,实际上还会扣内容表达分,700字的文章得分不高,600字以下的文章得分很低,不足400字,最多15分。2.卷面要整洁,不乱涂画,要赏心悦目。3.字迹要工整,笔画清晰、疏朗。4.审题要准确,题目很重要,题好一半文。5.思路要清晰,先写什么,后写什么,最后怎么总结,都要心中有数。-6.文体要规范,不要写成四不像考场作文“八要”与“八不要”考场作文“八要”与“八不要”。尤其是议论文中的论据,要有概括性,不要像记叙文那样细致入微。
我做一个原创的关于环保的”八要八不要“,一起分享:【】要植树护绿,不要伤害林木和草地;【】要使用布袋子、菜篮子,不要使用包装塑料袋,【】投放垃圾要分类,不要随意乱丢垃圾;【】要用节能灯和随手关灯,不要开长明灯;【】要用节水龙头和随手关闭水龙头,不要长流水;【】公共场所要注意言行举止,不要大声喧哗;【】要积极戒烟,不要让你身边的人享受被动吸烟;【】要绿色旅游,不要损害旅游环境。
1.哲理散文中的象征思维:哲理散文因为超越日常经验的意义和自身的自然物理性质,构成了本体的象征表达。它摒弃的是浅薄,而是达到一种与人的思想情性相通、生命交感、灵气往来的境界,我们从象征中获得理性的醒悟和精神的畅快,由心灵的平静转到灵魂的震颤,超越一般情感反应而居于精神的顶端。 2.哲理散文的联想思维:由于哲理散文是个立体的、综合的思维体系,经过联想,文章拥有更丰富的内涵,不至于显得单薄,把自然、社会、人生多个角度进行了融合。 3.哲理散文中的情感思维:哲理散文在本质意义上是思想表达对情感的一种依赖。“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由于作者对生活的感悟过程中有情感参与,理解的结果有情感及想象的融入,所以哲理散文中的思想,就不是一般干巴巴的议论,而是寓含了生活情感的思想,是蘸满了审美情感液汁的思想。从哲理散文的字里行间去读解到心智的深邃,理解生命的本义。这就是哲理散文艺术美之所在。

6,上海长期居住证续签条件

2013年上海实行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你可以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相关资料。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申领 2010-09-01 来源: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一、依据 “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13]122号)(2013年6月24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非本市户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六、收费 根据“关于印发《境内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付《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押金25元。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来沪人员,待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目前只有上海实行居住证自动签注服务,这项服务是指通过信息比对,居住地、就业、缴金等信息无误后,居住证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一、居住证自动签注流程:(1) 到期前 30 天民警上门走访核实具体居住地址是否发生变动,若未变动,信息系统后台进入自动比对(2) 信息系统二次比对比对持证人的缴金、就业、婚姻等状态是否也未曾发生变化二、是否自动签注成功的短信通知(1) 通过以上两项可自动注签,短信通知已完成注签(2) 不符合以上条件,短信提醒告知持证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资讯办理(3) 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前未收到短信通知,需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及时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三、居住证件状态查询关于居住证的受理时间、签发时间、有效期限、受理状态、审核状态、审核为通过原因、制证状态、领证状态等信息,请拨打 021- 962222 服务热线电话,或在“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www.962222.net )”查询参考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推出居住证办理便民措施 居住证可自动续签修订《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

7,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民公约八不八要上海上海市上海市民

最近更新